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_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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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

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7] 338号

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要求,按2007年7月6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议定事项,为进一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土地出让收入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协议出让,按以下方式核定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权使用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

权益价格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一)东调搬迁企业

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搬迁企业老厂土地处置应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另行规定。

(二)非东调搬迁企业

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1、不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规定应缴纳的土

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3、竣工项目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

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4、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应加

收增加年限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定。

(1)不通过市场方式交易的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市场价格)÷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增加的年期

(2)通过市场方式交易的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市场权市场价格)÷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增加的年期

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确定

划拨土地拟补办出让和出让土地拟改变用途的宗地,中心城区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

四、以前市上文件有关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和出让土地增加使用年限,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差价(土地增值收

益)与此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市郊各区(市)县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

六、本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

源局

二○○七年八月

二十二日

《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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