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务公开管理办法_公司厂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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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增强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意识,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精神,结合三重一大制度,特制定厂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实行厂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的过程中,把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实行厂务公开的原则:
(一)坚持公司和基层单位两级责任主体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公司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厂务公开工作;
(三)坚持谁办理、谁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范围和形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四)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针对不同时期的特点和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使厂务公开工作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企业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二章 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四条 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厂务公开工作在企业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执行者。各单位必须建立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纪委、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为:
(一)研究、决定厂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措施、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二)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决定。
(三)审批有关厂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案等。
第五条 厂务公开工作小组
各单位应建立由工会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其职责为:
(一)实施厂务公开内容、制度、措施的计划。
(二)按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公布职能部门办事程序、内容。
(三)向职工群从解释、解答涉及厂务公开范围和内容的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四)建立厂务公开台帐、档案。
第三章 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厂务公开的内容,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的科技、商业机密之外,企业重大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范围向职工公开。但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事项,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应当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三)财务预决算。
(四)工程项目和服务外包的招投标,大宗物资的采购供应。
(五)职称评聘和评先创优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六)对基层单位考核的指标、结果。
(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八)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由制定部门随时发布。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应当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二)职工培训学习、考核、职位晋升办法和实施情况。
(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
(四)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和实施情况。
(五)职工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
(六)困难职工群体的帮扶救济情况。
(七)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八)中层以上干部任用、免职情况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各班组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包括:
(一)班组职工上月考勤结果,加班记录。
(二)班组职工近期值班安排。
第四章 厂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第十一条 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可多种多样,如厂务公
开栏、党政工联席会、企业内部网络、报刊等。
第十二条 厂务厂情公开后应当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及时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厂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厂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厂务公开事项,一般采取确定公开事项、拟定需要公开事项的请示、操作实施、信息反馈、检查整改等程序。
(一)需要公开的重大事项,由该事项责任部门征求事项所涉及部门负责人意见,经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向其分管领导拟定需要公开事项的请示(包括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承办人等),按事项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该事项责任部门公开。
(二)需要由职代会审议或通过的内容,要事先向职工代表公开,经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并讨论通过后,按前款程序报批并公开。
第十四条 厂务公开的所有事项都要严格程序办理,确保公开的准确性、严肃性和合规性,同时做好企业的科技、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 厂务公开的监督评议
第十五条 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评议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厂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职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监督评议小组要定期对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厂务公开领导
小组,及时公开监督评议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