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职级首次评定_岗位职级评定标准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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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职级首次评定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用人制度改革,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湖南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教人厅[2007]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职级首次评定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学校在册在岗的专任教师(不含专职辅导员)。

二、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一)岗位等级

专任教师岗位分为13个等级。教师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教师中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初级岗位分为两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十三级为员级。

(二)结构比例

按照教人[2007]4号以及教人厅[2007]63号文件要求,专任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3%。本次岗位职级评定各级控制比例原则为:二级、三级、四级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比例为5∶5。学校将根据学科结构和发展需要对结构比例进行适度微调。

三、岗位职级评定条件及组织机构

(一)岗位职级评定条件

学校制定专任教师各级岗位职级评定条件或指导条件(附件1)。各学院可根据指导条件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实施条件。

(二)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校级岗位职级评定领导小组和校级岗位职级评定工作小组。校级岗位职级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所有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级岗位职级评定人员进行审定。校级岗位职级评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资产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岗位职级评定实施方案。工作小组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2.学校分两步组织教授二级、教授三级岗位职级评定专家委员会。第一步,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及院士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符合教授二级岗位条件申请者进行岗位职级评定;第二步,成立由校长、院士和已评定为教授二级岗位的教授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教授二级岗位基本符合条件者和申请教授三级岗位者进行岗位职级评定。

3.各学院成立岗位职级评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各级岗位职级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工作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教授代表、教代会代表组成。各学院同时成立岗位职级评定专家组,成员由本学院或邻近学科其他学院的资深教授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负责向学校推荐教授二级、三级岗位职级人选,以及对教授四级及以下各级岗位申请者进行岗位职级评定。

四、岗位职级评定程序

(一)教授一级岗位职级评定程序

教授一级岗位职级评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

(二)教授二、三级岗位职级评定程序

本次教授二级、教授三级采取学院推荐、学校评定两阶段进行。各学院岗位职级评定工作组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统一任职条件分符合条件人员和基本符合条件人员两类向学校推荐。两类人员各学院推荐比例分别如下:教授二级符合条件人数与基本符合条件人数之和不超过学院教授总人数的12%;教授二级基本符合条件人数、教授三级符合条件人数与教授三级基本符合条件人数之和不超过学院教授总人数的33%。经学校岗位职级评定专家委员会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应到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方为通过。表决结果报学校校级岗位职级评定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环节,同时接受申诉和受理举报。个人申报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教授四级及以下岗位职级评定程序 拟申请教授四级及以下岗位资格者,由各学院岗位职级评定工作组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各类各级岗位数及岗位职级评定条件提出拟评定人员名单,提交院级岗位职级评定专家组评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专家组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方为通过。各学院对评议通过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学院岗位职级评定工作组重新审议。公示期结束后,各学院将拟任人员名单报学校岗位职级评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岗位职级评定领导小组审定。

五、监督机制

学校在岗位职级评定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严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行为。

(一)学校成立岗位职级评定申诉和举报受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纪委牵头,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工会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教职工在岗位职级评定工作中的申诉和举报进行受理和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职级评定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岗位职级评定申诉和举报受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纪检监察处。

(二)任何申诉或举报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和举报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或举报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三)岗位职级评定实行回避制度。岗位职级评定工作组成员在办理岗位职级评定事项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者,应当回避。

六、附则

(一)其他几类人员情况说明

1、学校发展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学术成就、学术影响特别优秀者,申报教授二级、三级岗位职级,可不受岗位职级比例的限制,经学校岗位职级评定专家委员会评议并报学校职级评定领导小组审定,可直接评定相应岗位职级。

2、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评审相应的职级。有试用期的人员,必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按照岗位职级任职条件要求评定其相应岗位职级。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评定为七级岗位职级。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评定为十级岗位职级。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可评定为十二级岗位职级。

3、出国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可申请相应的岗位职级,未经同意逾期未归者不予申请。

4、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专任教师,亦参加本次岗位职级评定,并从2008年1月1日兑现相关待遇。

5、对已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但因外语未达标而未兑现待遇的教师,本次统一参加相应的岗位职级评定。

(二)有关时间说明

1、各类岗位任职年限均计算到2007年12月31日。

2、本办法中所有确认条件中的有关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

3、本次资格确认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今后学校将根据发展需要调整相应任职条件后重新组织资格确认,并根据岗位聘任情况进行调整。

(三)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大学专任教师首次岗位职级评定条件或指导条件

2、湖南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职级评定申报表

3、湖南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职级评定情况汇总表

二00八年一月七日

《湖南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职级首次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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