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_工伤案例分享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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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定作人甲将建筑工程项目交给承包人乙,而乙将项目分包给第三方丙。由第三方来现场施工。

施工前,定作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内容如下:五安全管理:施工期间,乙方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现场所有安全工作,并接受甲方监督;甲方派专人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督促安全责任的落实和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概由乙方自负。(包括运输责任)

为了加快工程进程,甲方在运输材料的环节,为工地提供了叉车及司机,交由乙方管理。施工过程中,叉车在没有违规操作的前提下,将第三方工人撞上,导致伤者左手粉碎性骨折。伤者经劳动保障局界定为七级伤残,并向甲方索要经济赔偿17万。甲方已收到法院传票。甲方认为既已与乙方签订合同,所有安全责任当又乙来负担。

而甲方又怎么能将损失降到最低呢?

我的分析:这个合同太过笼统,应该细分为三点: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及运输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对承揽人的资格限制及其工作成果的特定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不是定作人提供材料加工承揽产品且承揽人又没有要求协助的,定作人的义务仅是支付报酬,没有其他义务。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前半段“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定作人也不用对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作业过程中的自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前述司法解释的第10条后半段同时规定:“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中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运输材料,却未与其签订另外的运输合同,仅作口头约定,实属不利。而且,对于承揽人的赔偿责任中规定的条件中虽然有一点是要求在合同订立期间负安全责任,但是又有一点提出是必须是承揽人自身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本案例中,明显是定作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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