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案_带方案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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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中国生产力中「成立节电服务队计划-广宣品采购」(案号:98-2J230-02)
投 标 须 知
一、本采购依据财团法人中国生产力中心采购作业办法(以下简称中心采购法)办理。
二、本案招标机关为财团法人中国生产力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地址:台北县221汐止市
新台五路1段79号2楼,联络单位:本中心行政与顾客服务室采购组林秋妏小姐,联络电话:(02)26982989分机2030。
三、本案采购标的为■财物。
四、本采购不适用我国缔结之条约或协议,外国厂商不可参与投标。
五、投标厂商应具备之资格条件及应提供之数据(不得使用采购法施行前财政部核准之保证保
险单代替)。
(二)投标厂商应提出之证明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以复印件为原则。
(三)预算金额:新台币2,700,000元整
六、委托工作期限:自决标日之次日起至民国99年5月15日。
得标厂商应配合下列委托之工作期限,完成缴件动作:
第一梯次:于民国98年11月15日,缴交1,000份。
第 一 頁,共 6 頁
第二梯次:于民国99年1月15日,缴交8,000份。
第三梯次:于民国99年3月15日,缴交7,000份。
第四梯次:于民国99年5月15日,缴交2,000份。
七、招标标的及内容:
LED多功能工具组规格
总需求量:18,000个
八、招标方式为: █
(一)依中心采购作业办法第14条第1项第5款办理公开招标。
□
(二)公开标最有利标决标。
□
(三)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10款办理设计竞赛。
□
(四)依采购法第1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公开取得书面报价或企划书,办理比价或评选评
定最优厂商进行议价。(限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案行)。
九、投标文件及送达
(一)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币别:新台币。
2、投标文件使用之文字:中文(繁体字),但特殊技术或材料之图文数据得使用英文。3、投标文件及报价(政府经费)有效期自投标时起至开标后30日止。但本中心因故延
期决标致逾30日时,投标厂商得以书面主张该报价逾原预定决标日以后无效,若未以书面主张则视同同意延长其报价有效期至实际决标日止。
4、投标文件有效期与报价有效期相同。
5、投标文件之内容涉及智慧财产权归属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由厂商负责处理并
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本采购不允许提出替代方案,如厂商另投寄替代方案,则该替代方案本中心不予受
理。
7、不允许厂商于开标前补正非契约必要之文件。
8、每一厂商仅能投递1份投标文件,违者取消投标资格;凡经投递之标函,投标厂商不
得以任何理由请求发还、更改、作废或撤销。但本中心审查投标文件,发现其内容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错误或书写错误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标厂商提出说明,以确认其正确之内容,其中属明显打字或书写错误,与标价无关部分,厂商得予补正。9、证件及报价单分别封装后一并装封(外标封)投标,信封上或容器外应逐一标示标案
名称、厂商名称及地址。证件包含本须知第五项所列资格证明相关文件复印件及投标厂商证件审查表各一份。
10、投标厂商因投标所需之任何费用,不论有无得标,均由投标厂商自行负担。
(二)投标文件之送达
1、时间:自公告日起至招标公告所定之投标期限。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08时30分至中午12时30分;
下午1时30分至下午5时30分。
2、投标厂商应于截止投标期限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本中心行政与顾客服务室收
发处,逾期逾时概不受理。
3、收受投标文件之地址:同招标机关地址本中心行政与顾客服务室收发处。
十、开标及决标
开标:■本采购采1次投标,分资格审查、及比价2段决标。
1、资格审查
(1)时间及地点:依招标公告所订之开标日期及地点。如因台风等原因致当日不上班,则顺延3日(不含例假日)于同时间同地点举行。
(2)有权参加资格审查之每一投标厂商人数:投标厂商代表人或代理人1人,凭身分
证出席。(代理人须携委托代理授权书)
(3)审查:依本投标须知第七点所定之资格,审查证明文件。
2、比价(1)时间及地点:98年11月12日下午18时00分于本中心第1会议室(台北县汐止
市新台五路一段79号2楼)公开比价。
(2)提供报价厂商得自动按照前述时间及地点携带公司印鉴或公司授权比价专用章
(须有授权证明文件)参加比价,人数不得超过2人。
(3)比价前本中心审查厂商证件及其它资料,经审查不合格者标函视为无效,经宣布
后厂商应立即离开会场。
(4)本采购系订有底价之采购,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且在底价以内之最低标为得标
厂商;如最低标价超过底价时,最低标厂商得优先减价1次;减价结果仍超过底
价时,所有合于比价文件规定之比价厂商重新比减价格。如最低标厂商之总标价
或部分标价偏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之虞或其它特殊情形,该厂商应提出说明或担保。厂商未于通知期限内提出合理之说明或担保者,得不
决标予该厂商,并以次低标厂商为最低标厂商。
3、决标
(1)超底价决标:前述议价办理结果,优胜厂商之最低标价均超过底价而不逾预计金
额,本中心得于报经核准后,于不超过底价8%时决标。本中心于报经核准后,立
即通知该厂商为决标厂商。
(2)前述议价办理结果,优胜厂商之最低标价均超过底价8%以上时,本中心即宣布废
标。
(3)标价不合理之处置:
A、本中心如认为优胜厂商之标价偏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之
虞或其它特殊情形,厂商应于本中心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说明或担保,否
则应不决标予该厂商。
B、依前款规定而为得标厂商者如违反其切结内容,本中心将撤销决标。
C、标价偏低之认定,依本中心采购作业办法第35条规定办理。
十一、得标厂商
(一)得标厂商于决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销其得标权外,本中心得以原决标价依决
标前议价之顺序,依序洽其它优胜厂商减至该标价以下后决标,或重行办理招标。
1、得标厂商决标后一星期内应本中心要求应办理证件正本核对手续;或核对证件正本时,正本不符规定或复印件与正本不符者。但于投标后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或经该机关核准变更内容或延长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2、于议价决标后7日(不含例假日)内未依规定办理签约:
3、以任何理由放弃履约义务者。
(二)履约地点:履约及交付地点为本中心指定之场所。
(三)验收标准:依委办契约规定办理。
(四)本案之检查程序、验收程序、期限及付款条件均依委办契约书规定。
十六、疑义与释疑
(一)厂商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者,应以书面向本中心请求释疑,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标日
次日起等标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数不足1日者,以1日计。本中心以书面向请求释疑之厂商答复之期限为投标截止期限前1日。
(二)申请释疑内容应包含下列要件:
1、申请厂商名称、地址、电话、政府登记证照号及负责人姓名、身分证字号。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职业、电话、住所或居所。
3、疑义内容
(三)受理厂商疑义之机关名称、地址及电话:同招标机关。
十七、异议
受理厂商异议之机关名称、地址及电话:同招标机关。
十八、附注
(一)本项须知如有未尽事宜,必要时得于评选时宣布之。
(二)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中心将其事实及理由通知厂商,并附记如未提出异议者,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
1、借用或容许他人借用本人名义或证件参加投标者。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变造之文件参加投标者、订约或履约者。3、擅自减省工料情节重大者。
4、伪造、变造投标、契约或履约相关文件,经查明属实者。
5、受停业处分期间仍参加投标者。
6、犯采购法第87条至第92条之罪,经第一审为有罪判决者。
7、得标后无正当理由而不订约或不履行契约者。
8、查验或验收不合格,情节重大者。
9、验收后不履行保固责任者。
10、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
11、违反采购法第65条之规定转包者。
12、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终止契约者。
13、破产程序中之厂商。
14、歧视妇女、原住民或弱势团体人士,情节重大者。
15、厂商之履约连带保证厂商经本处通知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者,适用前项之规定。
(三)经依采购法第102条第3项规定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之厂商,于下列期间内,不得参
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
1、有采购法第101条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处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
3年。但经判决撤销原处分或无罪确定者注销之。
2、有采购法第101条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处拘役、罚金或缓刑者,自刊登
之日起1年。但经撤销原处分或无罪确定注销之。
(四)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投标、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或协助投标厂商:
1、提供规划、设计服务之厂商,于依该规划、设计结果办理之采购。
2、代拟招标文件之厂商,于依该招标文件办理之采购。
3、提供审标服务之厂商,于该服务有关之采购。
4、因履行机关契约而知悉其它厂商无法知悉或应秘密之信息之厂商,于使用该等信息有
利于该厂商得标之采购。
5、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之厂商,于该服务有关之采购。
(五)厂商或其负责人与本中心首长有涉及本人、配偶、3亲等以内血亲或姻亲,或同财共
居亲属之利益情形,不得参与投标。
(六)法务部调查局检举电话:(02)29188888,检举信箱:新店邮政60000号信箱;
台北市调查处检举电话:(02)27328888,检举信箱:台北邮政60000号信箱。
(七)经济部采购稽核小组电话:(02)23971592,传真:(02)23971593,地址:台北市福州街
15号。
十九、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各项:
(一)投标须知
(二)契约书
(三)投标厂商资格审查表
(五)委托代理授权书
(六)标单
(七)标封(外标封、证件封及价格封)
1份1份1张1张1张3张
二十、领标方式:相关数据文件请上财团法人中国生产力中心网站下载(www.cpc.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