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工地评定办法_创示范工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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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和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 “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评定。
第四条 “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
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的工程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我站综合科和监督科各一份;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第七条我站向申报工地发放统一制作的“争创合肥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牌,申报工地必须将此牌悬挂在施工现场大门醒目位置,供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和我站各监督科负责对申报工程项目的日常过程监督,综合监督科负责申报工程项目的综合验评。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1/2前,填写《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2)向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或我站监督科申报;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提出申报意见,经评估合格符合条件的报我站综合监督科;综合监督科在结构封顶前开展综合验评,并对综合验评情况定期上网公示。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
4、塔吊、人货电梯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拆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5、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悬挑高度超过规定的,悬挑层未用木板全封闭的或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的;
6、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人货电梯、龙门架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规定的;
7、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严的;
8、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
不全的;
9、采用双层水泥板活动房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10、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11、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在综合验评时须达85分以上,综合验评内容包括: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执行情况,占总分值的70%;
2、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治理落实、执行情况,占总分值的30%;
3、文明创建工作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丢分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及时整改的;
4、有关规定其他情况。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记优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发文在全行业通报表彰,颁发“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证书。
第十四条 “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招投标时优先。
第十五条提倡优质优价,取得“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项目,建议建设单位可视情给予工程造价1%--2%的奖励。
第十六条市站将在“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综合验评中择优推荐部分工地申报“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