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_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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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温价发〔2006〕9号

温江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区内各自来水公司(厂): 为了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力度,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精神,经请示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调整为0.40元/立方米。(含公立学校、幼儿园;部队的办公及生活用水;城市绿化、环卫、消防用水)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用水按用水量调整为0.70元/立方米。(含非营利性医院的办公及医疗用水;公园、游乐、绿化及办公用水;改制及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3、工业用水按用水量调整为0.50元/立方米。(工业企业生产和办公用水)

4、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按用水量调整为1.20元/立方米。(含商业、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仓储;旅游;影剧院;餐饮业;招待所;美发;游泳池;写字楼、营利性医院、建筑业用水)

5、特种行业用水按用水量调整为1.70元/立方米。(含娱乐业;浴室、浴足、美容;茶楼;烟草加工;纯净水厂用水、饮料业、酒厂)

6、洗车场用水按用水量调整为1.7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温江区自来水公司和金强实业金马水厂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区环保局委

托相关部门代收,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三、对温江区内的在册低保对象凭温江区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征污水处理费。

四、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二OO六年八月一日起新用水量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调整污水处理费通知 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市物价局农价处、财

政局、区环保局、区发展计划局、区经济局、区市政公用局、区

水务局。

成都市温江区物价局办公室2006年7月21日印

(共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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