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转型_论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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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的本职是实施行政管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政府管理必须依法行政。行政管理的主要形式就是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类型。本文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着手,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主要类型,并参考了国外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管理经验,重点研究机制和方法的创新,突出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控制。本文以《行政许可法》施行为中点,对该法施行前和施行以来行政管理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转变管理方式的建议。课题研究的部分内容采用了比较的方法,有时涉及《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研究目的:研究《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的本质要求及相互关系,比较国外行政许可制度和措施,分析以往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贯彻施行《行政许可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转型,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目标,从机制上、体制上和方法上,提出建议。意义及背景阐述第一,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是控制社会和经济运行的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下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第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许可是传统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政府依靠实施行政许可配置社会和经济资源,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控制风险。长期以来,国内行政许可覆盖社会和经济各个领域和角落,存在着设定主体多样、项目繁多、面广量大、程序冗长、许可要件和实施程序不透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不断增加,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由于以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缺乏有效监督和对应的责任,行政许可权力化、利益化,成为权力资本、寻租资本、腐败温床,而其原本的公益属性日趋淡化。行政许可主导型的政府行政管理已经逐步背离了本原宗旨,向权力本位型方向发展,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第四,由于长期以来缺乏行政许可的后续行政监督检查执法机制和法定要求,片面强调行政许可,忽视对当事人执行许可规定的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设定、实施行政许可,难以达到行政管理的“预测并控制风险,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本目标,实效性削减,现实的结果只能是“为许可而许可”。第五,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体系进一步完善,融入国际经济主流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政府行政管理转型已为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同时,我国法治进程相应加快,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施行;9月19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执政为民,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标志着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加快行政管理转型,已成为法定义务、政治方针、自身要求,条件已经成熟。本文试从《行政许可法》的实质要义入手,研究政府应该管哪些事,哪些事应该还政于民,如何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管好应该管的事。正文

一、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的本质要求及相互关系行政许可制度世界各国广而有之,但国家进行专项立法的唯中国独有,成为我国法治进程的里程碑,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处罚法》、《立法法》之后,又一部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由此,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三部法律立法思想和内涵实质一脉相通,核心都是规范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法》更是进一步制约了行政权力,明确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其相对更具科学、先进性,更加深刻、明确,成为行政管理转型制度化的标志。虽然《行政许可法》立法调整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制度,但它实际上体现是的行政管理的理念、提出的是行政管理的原则和要求。《行政许可法》延伸涵盖了行政管理体制,明确提出了政府转变职能,改变行政管理方式的法定导向、原则和具体要求,政府应当成为法治政府,从“家长”转变为“守夜人”,体现有限、公正、责任、透明、服务的特性。

1、正本清源的要求。从政治角度讲,政府应当体现执政为民,用权为公。长期以来,由于监督和责任的缺位,行政管理权力化、利益化,公权私化,设租寻租,成为权力资本、寻租资本、腐败温床,而行政管理原本的公益属性日趋淡化,行政许可主导型的行政管理已经背离了本原宗旨,向单极强权、利益本位方向发展。《行政许可法》明确要求行政管理必须正本清源,回到本原宗旨和指导思想,明确根本目的,修正行政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科学行政,为公为民。

2、依法用权的要求。从法治角度讲,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府部门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出现了错误的判断。如历经七年并于1993年建成的东京湾大桥,花费了政府经费1兆亿元,但后来的车辆通行量很少,与建桥前的预期判断相差很远。东京大桥事件证明,对于一些重大事件如果缺乏事前的严密论证,可能会出现比较严重的判断失误,造成政府的重大损失。为了加强监督效果,减少损失,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日本于2002年4月颁布了《政策评价法》,强化了事前评价制度。所谓事先评价制度,就是事先确定一个目标,然后制定措施为实现此目标努力,这一过程就是政策评价。根据政策评价的要求,部门和公务员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应从必要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考虑。有关研究开发、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决策,必须事前作出评价。政策评价必须听取外部人员的意见,评价结果要公开,并要求反映到预算编制上。评价比较低的,要请专家评议以便进一步明确政策。日本总务省设有行政评价局,负责调查中央机关日常的行政工作,发现问题进行劝告或者提出建议。

2、电子招标制度。电子招标制度是将包括公共工程在内的政府采购由传统的张榜公布改为通过政府网络进行招标,从获取信息、申请投标到公布竟标结果等都可以在网上完成。这种网络招标,企业在自己的办公室就可以招标,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有效杜绝一些不公正现象。日本于2001年9月引进了电子招标制度。国大交通省是日本中央政府机构中规模最大、权限最集中的省厅之一。该省自2001年起在一部分公共建设项目中引进了电子招标,从2004年底起将该省管辖的所有公共工程和咨询、评估业务中的约4万多项目实行电子招标,并将于2010年度前在所有公共工程中采用电子招标。公共工程以外的采购也采用了网络公布和招标的方法进行。各省厅的采购计划都是单独公布目录、自行进行采购的,并从2000年6月起,改为在政府网页上统一公布,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自由检索。而且,招标资格的标准也统一了。企业只要通过某一省厅的招标资格审查,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参加任何一个省厅的招标。

3、许可制度改革。日本和欧美一样虽没有专门的许可法,但是现行的法律和政令中规定了许多许可的内容。根据日本总务厅发表的《1999年规制缓和自律书》的统计,中央所管的许可大约有11000项,其中法律规定的约有8100项,政令规定的约有400项,府省令、规则规定的约有2200项,其他约有380项。行政许可的目的是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对公民和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防止自由放任给社会和公民带来不利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一些行政许可失去了实际意义,成为阻碍资源有效分配和经济发展的障碍,削弱了经济和社会的活力。为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开始进行改革,着手对行政许可进行清理。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量减少为经济目的设立的行政许可,将为社会目的而设立的许可控制在必要的和最小的范围内;二是由事前许可型向事后许可型转变,由免许制向许可制过渡;三是许可的内容和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具体,能够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减少自动裁量的因素,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四是改进许可的审批方法,充分发挥民间机构的作用。在强化企业自主检查、自我约束机制的同时,对确需政府检查的,在具体实施时也要充分发挥民间检查机构的作用;五是改革资格制度。对各种资格制度进行清理,取消不必要的资格,同时对新设的资格要审查、把关。日本通过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国内消费和投资增加,日本经济发展也因此得到了一定促进。我国借鉴欧美,尤其是日本行政许可的经验做法,针对我国行政许可的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艰难探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无异于中国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不但直接改变着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而且也改善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依法行政建设法制社会、责任政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使我国的行政许可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扰目前,国家和地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已经深入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力度加大,各级法规文件清理,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事项的清理,整合规范工作程序等工作初步完成,政务公开、加强事后监管,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扰,因而,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要义,政府行政管理转型依然任重道远:

1、思想观念问题是行政管理转型的障碍一是从管理者的角度看。主要表现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加速行政管理转型的主动性不强,思想观念的转变跟不上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形势发展。长期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意识是:政府强制、本位型管理,权力无限,责任有限。这样的意识主导的“管理就是审批,审批就是权力”的观念仍然存在,把许可和监管作为权力、地位、利益的来源,权威的象征,甚至是寻租的资本,思想上不愿放弃行政许可权力,因此不可能真正从转变职能,以民为本、执政为民、责任政府、行政服务、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管理转型的实质和意义,表现出推一下、动一下的被动应付。二是从管理相对人角度看。一部分市场主体仍然留念政府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并不从根本上支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行政管理的转型,因为,利用其与许可部门、经办人员的长期交往所形成的良好、固定的人际关系、利益链条,获取许可的难度小、比例高的“优势”,可以达到压制、排挤竞争对手,最大限度地获取市场份额,保障自身利益的目的。 

四、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管理转型的思考和建议针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以及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研究提出5点建议,旨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转型,加强法治保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1、树立“责任、权力”共同体的意识。&nsp;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广泛深入开展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以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为重点,普及到党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类行政管理相对人,改变以往学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的做法,以讲求实效、领会实质、学以致用为本,采用各种载体的有奖知识竞赛等利益性方式,使学教对象在学法中获得物质利益;采用专题培训、闭卷考试、抽查、答辩等方式,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并与干部考核挂钩。通过有实效的学教,推动观念转变,树立“权责”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2、强化行政立法保障。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在保证原则性的同时,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执法机关随意“细化、延伸”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机关依法即可操作。一是调整立法思路。在立法内容设置上,应当尽可能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设定,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设置行政许可的,就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明确许可实施的各项要素;二是加强监管保障。规定事后监督检查、法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措施,并对管理相对人配合监督检查执法的义务、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细化,明确其法律责任;三是提高违法成本。建议在保证合理性的前提下,扩大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提高法定处罚幅度或标准,并探索对违法行为实行市场主体清出的法定制度,以提高违法成本,控制违法行为,给行政执法予以法治保障;四是明确执法关系。对于上级部门难以自行实施完成许可、处罚执法的,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可委托下级机关或符合法定条件组织,实施许可、处罚等执法,或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受理初审、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等某个或莫些程序环节的执法,为委托执法提供法定依据。

3、创新市场监管执法机制。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和行业自治自律作用,同时对于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应当依法履行,并着力于执法机制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一是引入市场化手段,推广“行政合同”的管理方式。以往行政管理的模式主要是:以抽象行政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征收、强制措施及管理相对人义务,并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管理规范和要求,然后再进行行政执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发展,这一模式的适应性减弱,需要转变。“行政合同”模式的内涵就是:变行政行为为合同行为,变普遍约束为个体规范、合同义务;行政管理相对人需从事特定活动,与政府签定“行政合同”,政府作为甲方,将行政管理的规范、标准、条件、要求以及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列入“行政合同”的乙方订立人的义务和责任,合同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按约定要求从事特定活动、行使权利、获得利益,并履行约定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二是调动社会资源参与监督管理。单纯依靠政府行政执法人员不足以应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查处。政府应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施行有奖举报制度,增加违法行为线索,执法效能。应当利用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特性,充分鼓励其监督举报竞争对手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鼓励利害关系人,监督举报侵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监督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线索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并对有效线索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三是完善行政管理公共信息披露制度。以往社会监督效能不高,执法信息不畅,监督缺乏参照和依据,是一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互连网等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行政许可决定、有关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等良性信息,同时公布管理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查处情况的不良信息,包括未经法定许可、违法进行活动、逃欠法定税费、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并进行公开谴责。通过及时披露行政执法公共信息,为社会监督市场主体行为创造条件。

4、加强政府执法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建设。人的观念和意识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完善制度,靠制度管人管事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中各个环节、岗位行使权力进行制约,对履行职责的程序规范性、时效性和办理意见的合法真实性进行监督。一是科学调整岗位设置方式。将流程环节和岗位的“串联式”设置,改为“并联式”设置,变封闭运行为开放运行,形成上游环节对下游环节的复核,各环节和岗位相互制衡,分散权力,避免过于集中;二是不定期抽查,定期考核。法制工作、纪检监察等机构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

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将执法工作情况纳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行政许可执法人员考核以合法性为先,行政处罚、征收等执法人员考核以数量为先,考核应当奖惩挂钩,并实行“违法行为一票否决”;三是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制度应尽快建立,有制度的要尽快完善,并严格执行,切实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执法行为,追究责任,落实到位,体现“权力责任”对等原则。同时政府要对这项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查处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领导问责”制度,把住关键一环;四是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轮换制度。结合政府防治腐败廉政体系建设,建立轮岗制度,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轮换,并结合实际对执法岗位性质、职权大小、重要程度进行研究、分类,分别规定相应、科学的轮岗期限,避免执法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掌权”过长,形成“利益链”。

5、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一是调整现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执法体系。不能片面理解相对集中处罚权就是集中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执法,应当在考虑执法效能的同时,考虑减少当事人损失,降低社会成本。行业系统内行业关联度高,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系统内各关联行业的情况相对熟悉,与系统其他行业执法部门长期联系配合、沟通协作,基础相对较好,因此,按行业系统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执法不仅是可行的,也是科学的。二是加快税费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将缺乏法定强制保障的行政规费改为地方税收,保障征收;尽快建立政府公共财政体系,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同时,相应增加行政经费,并确保满足行政执法实际需求,予以充分保障。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特别是许可法施行后大量增加的面广量大的事后监督检查职责任务,相应增加执法检查人员编制,并增加、改善执法装备,加强硬件保障。四是加快行业协会清理。行业协会要与政府彻底脱钩,不再实施政府下放的不合法的原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要尽快转变行业协会“二政府”,政府通过协会“遥控”行业管理的现状。政府不再主导行业协会的组建,不再直接参与行业协会的管理事务,实现行业协会由行业单位自行发起成立,自治自律,自行承担责任,还行业协会以原本属性,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市场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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