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办法_单位公租房管理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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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孟塬初中教师公租房

管理使用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徐委发[2010]53号)关于实施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安心工程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公租房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产权归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委托公租房所在地学校行使管理权,并在乡镇范围内跨学校进行调配使用。承租人只有居住、使用权。

第二条公租房适用于所在乡镇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中家校距离远、暂无经济能力购置住房的教师、对口支教教师和住房特别困难教师,满足其临时性住房需求,并通过正常周转的方式解决更多教师住房的临时困难。

第三条凡本乡镇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教师要提交书面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相关学校通过资格审查、公示、审批等程序确定最困难、最急需的入住教师名单,选定过程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入住公租房的教师须签订入住协议,向负责管理公租房的学校交纳一定期限的租金和一定数量的押金。此前已住在校内公房的教师在签订入住公租房协议时必须与学校办理原住房退房手续,退出原住房。

第五条 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隐瞒本人家庭住房情况;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得自行装修或违章搭建;

三、不得转租、转让或出借;

四、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五、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六、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七、承租人确需对公租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学校对装饰装修不予补偿。承租人退房时不得损坏装饰装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还公租房。

一、与所在乡镇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三、房屋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四、本人或配偶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在学校所在乡镇取得住房的;

五、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因公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六、经确认,已不符合入住教师公租房条件的;

七、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应当退房的情形。

第七条符合退房条件教师的必须立即办理退房手续,配偶、子女等其他任何人不得占用。拒不退房者,由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理。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室内清洁,并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经学校验收后办理退房手续,学校全额退还押金。房屋设施若有损毁,照价赔偿,赔偿金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第八条各县(市、区)应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公租房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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