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维修车辆出入管理规定_车辆进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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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维修车辆出入管理办法
为了更加规范有序地执行公司制度,明确开具出门证的管理责任,有效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工作效率,依照公司《出入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进入售后服务维修的车辆,保安必须进行登记在册,每天交于行政、财务核对备案。
第二条 每周售后部根据来店车辆及实际维修车辆进行统计、分析,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报备。
第三条 无论是现金结算(包括首保、索赔)还是欠账处理,一律由收银员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或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有效协议确认后,凭结算单开具出门证。
第四条 对未产生维修费用的车辆或离厂路试车辆(含保险定损)由车间主管(或其指定代理人)开具出门证。路试车辆(含保险定损)出门证应注明出厂时间和回厂时间。
第五条 售后服务部门确认开具出门证的指定人员,应到财务部对其签名进行备案。
第六条 当班保安须将每日收到的出门证交还给收银员,双方应做好交接登记,备事后检查。当班保安应完整收回出入车辆的出门证,若有短少每张处罚5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收银员应将出门证与当日的结算单进行核对,对无结算单的出门证应与系统核对,查明该车是否已结算或未发生维修。对系统显示已结算而无结算单的应查明原因,并告知核算会计,责任到人。对未发生维修费用的出门证,在核对确认后,再保留两个月将其销毁。
第八条 保安应对路试车辆(含保险定损)离厂时间进行把握,对超过时间的路试车辆未回厂情况应及时告知售后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如已开具出门证与所收回的出门证数量不符时,应查明原因,追究当班保安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1年1月1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修订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售后维修车辆出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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