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创新与技能八学分细则_创新与技能八学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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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7-2018学年 创新与技能八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科技创新

第一条 参加科学研究并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论文发表以正式刊物为准)

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被SCI、EI、SSCI等国际学术刊物收录论文的前5名作者,每篇授予8学分;

2.被国内核心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授予4学分,其后根 据作者排名0.5学分顺次递减;

3.被公开出版期刊(含增刊)收录学术论文的作者,每篇授予2学分; 4.此项证明由个人复印样刊文章所在页提交。

第二条 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并取得鉴定成果、获得奖励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通过教育、科技部门鉴定的学术科研成果,按鉴定水平授予以下学分:

1)国际领先的授予8学分; 2)国际先进的授予6学分; 3)国内领先的授予5学分; 4)国内先进的授予4学分; 5)省内领先的授予3学分; 6)省内先进的授予2学分。2.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选中获得奖 励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国家级奖级授予8学分; 2)省部级奖级授予6学分;

3)厅级:最高奖级的授予4学分,各奖级按0.5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2 学分;

4)校级:最高奖级授予2学分,各奖级按0.5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1学 分。

3.此项证明由个人复印奖状提交。

第三条 参加科学研究、发明创新、技术开发并获得专利授权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申请发明专利成功者,每项授予8学分;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授予5学分;申请成功者每项授予3学分; 3.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授予3学分;申请成功者每项授予2学分。4.此项证明由个人复印专利证书提交。

第四条 已经结题的科创项目并获得结题证书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小组成员相应学分:

1.国家级科创项目授予2学分; 2.校重点项目授予1.5学分; 3.校一般项目授予1学分;

4.此项证明由校团委科创部提供名单提交。第五条 我校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会员,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科技类素质拓展活动,经认定后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参加校团委、科协组织实施的小课题研究科研训练计划,所主持项目通过校团委验收者,每项授予1学分;

2.参加校内各种科学报告会或开放性学术活动,并按照学校标准格式向校团委提交学术活动记录的,每次授予0.5学分,最高累计授予2学分; 3.此项证明由组织部门填写《创新与技能八学分加分申请表》提交。

第二部分 社会实践

第一条 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获得表彰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参加国家级青年志愿者活动或获国家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者,授予8学分;

2.参加省部级青年志愿者活动、获省部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者,授予5学分; 3.此项证明由个人所获表彰证书提交。

第二条 校团委社会实践部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参与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参与各级志愿者活动的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世界博览会、奥运会志愿者授予8学分;

2)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农高会)、陕西省水上运动会、杨凌农科城马拉松赛、陕西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挑战杯”志愿者授予1学分,“获得优秀志愿者称号”者授予1.5分学; 2.校级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队员、秦岭青年志愿者(即WWF)的每次授予2学分;

3.村主任助理授予1.5学分/年,任期结束方可加分;

4.田园使者授予1学分/年,任期结束方可加分; 5.此项证明由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出具名单。

第三条 参加实践活动,并在刊物上发表社会实践论文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有关社会实践论文者,每篇授予3学分; 2.在其它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社会实践论文者,每篇授予2学分; 3.此项证明由个人复印样刊文章所在页提交。

第四条 各院团工委学生会的各项实践活动参与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参加院系组织的青年志愿者“院村挂钩”活动,如:科技支农、文艺汇演、咨询辅导、公益劳动、院级三下乡等并完成社会实践报告者:

1)授予0.5学分/次,每学期上限3学分;

2)其中有获校级表彰者,授予2学分;院级表彰者,授予1学分; 3)此项证明由各院实践部填写《创新与技能八学分加分申请表》提交。2.学院组织的支教活动的参与者授予0.2学分/次,每学年上限2学分;此项证明由各院实践部出具名单。

3.获得“校级实践先进个人”或“校级实践先进标兵”称号者,授予2学分;获得“院级实践先进个人”或“院级实践先进标兵”称号者,授予1学分;此项证明由个人复印证书提交。4.寒暑假社会实践论文的参与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每学年在寒、暑假校社会实践报告或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作品的作者授予2学分;

2)每学年在寒、暑假校社会实践报告或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作品的作者授予1.5学分;

3)每学年在寒、暑假校社会实践报告或论文评比中获三等奖作品的作者授予1学分;

4)未获奖者,参与暑假社会实践,并上交实践报告者授予0.8学分;寒假社会实践,并上交实践报告者授予0.5学分;

5)若实践论文获奖,获奖分不与此分累计。且一次寒暑假社会实践中可能参加多个项目,无论几个项目以一次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为计分标准。6)此项证明由院实践部出具名单。

第三部分 校园文化

第一条 参与各级校园文化活动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征文、辩论、演讲、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文化竞赛活动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一等奖获得者授予6学分; 2)二等奖获得者授予5学分; 3)三等奖获得者授予4学分; 4)优秀奖获得者授予3学分; 5)凡参与活动者授予2学分。6)此项证明由校级组织者出具名单。2.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征文、辩论、演讲、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文化竞赛活动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一等奖获得者授予5学分; 2)二等奖获得者授予4学分; 3)三等奖获得者授予3学分; 4)优秀奖获得者授予2学分; 5)凡参与活动者授予1学分。6)此项证明由校级组织者出具名单。

3.参加由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主办的校级演讲、征文、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校园文化竞赛活动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一等奖获得者授予3学分; 2)二等奖获得者授予2学分; 3)三等奖获得者授予1学分;

4)凡报名参与活动,授予参与分0.5学分。5)最佳辩手加1分,可与获奖分数累加

6)此项证明由校级组织填写《创新与技能八学分加分申请表》,并于校素拓处留底,否则不予加分。

4.参加学校金秋科技文化节以及“校园之春”文化艺术节等一系列校级比赛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若排奖级,则一等奖授予3学分;二等奖授予2学分;三等奖授予1学分;优秀奖授予0.8学分。其余进决赛者都授予0.5参与分。

2)若排名次,则第一名授予3学分,第二、三名授予2学分,第四、五、六名授予1学分,第七、八名授予0.8学分,其余进决赛者都授予0.5学分。3)此项证明由活动组织者填写《创新与技能八学分加分申请表》,并于校素拓处留底, 否则不予加分。

5.校、院级元旦晚会、迎新晚会、毕业生晚会的表演者、主持人授予0.5分,此项证明由学院提供。

6.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大学生艺术团等组织或参与的其他活动,需填写《创新与技能八学分加分申请表》,酌情加分,并于校素拓处留底。

第四部分 体育活动

第一条 在一项体育赛事中破纪录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凡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及以上级别纪录者,均授予8学分; 2.破省或省大学生纪录授予为7学分; 3.破校纪录授予6学分;

4.达到健将等级标准的,授予8学分。5.此项证明由个人上交破纪录证书复印件。

第二条 参与各级体育活动及比赛并取得名次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由学校选定,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田径运动会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者,获竞赛前八名者,分别授予6.0、5.5、5.0、4.5、4.0、3.5、3.0、2.5学分。未获名次的,授予2学分;

2.由学院选定,参加学校田径运动会、篮球赛、排球赛、桥牌赛等院系间体育比赛者,获竞赛前八名的,分别授予4.0、3.5、3.0、2.5、2.0、1.5、1.0、0.5学分。未获奖的授予0.5学分。趣味项目不论名次,均授予0.8学分。

3.参加三院运动会、院运动会者,第一名授予1.5学分;第二名授予1.0学分;第三名授予0.5学分;

4.校冬季越野赛获得第一名者,授予4学分,其他获奖选手按0.2学分/名依次递减,18名以后的授予0.5学分;

5.代表学院参与院系间体育表演,如太极拳、广播操等,获得第一名的队伍每人授予2学分,其他获奖选手按0.2学分/名依次递减,第8名以后的授予0.5学分;

6.此项证明由院级体育部出具名单。

第三条 参与校运会开幕式表演的授予1学分,此项证明由学院出具名单。

第五部分 学科竞赛

第一条 参与各类包括学校(国家、省部级)组织的各项学科竞赛,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获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授予每人每项8、7、6学分;

2.获省部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授予每人每项6、5、4学分;

3.获校级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授予每人每项4、3、2学分,获鼓励奖每人授予1学分。若排名次,则授予:第一名授予4学分,第二、三名授予3学分,第四、五、六名授予2学分,第七、八名授予1学分。4.由学校组织参加国家、省部级各类学科比赛的选定参赛学生,完成集训任务并代表学校参赛者,分别授予每人4、3学分; 5.在外语能力上取得成绩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非外语专业学生,外语四级成绩优秀(603.5分及以上)授予1学分; 2)非外语专业学生,外语六级成绩通过(426分及以上)授予1学分; 3)非外语专业学生,外语六级成绩优秀(603.5分及以上)授予2学分; 4)雅思考试6.5分及以上、托福考试85分及以上、GRE311分及以上 授予3学分。

6.此项证明由个人提交参赛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

第六部分 行业证书

第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营养师等等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或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培训经考核获取相关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者,授予1学分;

第二条 取得全国性应用能力考试通过证书者,授予0.5学分/门,同类考试最高上限2学分;

第三条 同类证书按照最高项加分,不予累加。第四条 此项证明由个人提交证书复印件。

第七部分 作品发表

第一条 在各级报纸、杂志、刊物上发表文章、作品等,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在发行范围为全国的报纸、杂志、刊物发表的第1、2、3作者,分别授予4、3、2学分;

2.在发行范围为省级的报纸、杂志、刊物发表文章第1、2、3作者,分别授予3、2、1学分;

3.在校报发表文章第1、2作者,分别授予0.5、0.2学分;

4.学校网站主页发表文章(除新闻稿)每篇授予0.5学分,每人上限1.5学分;

5.此项证明由个人复印样本文章所在页提交。6.本条不包含:科技创新及社会实践部分的论文。

第八部分 素质教育报告会

第一条 由名家讲座中心及其他部门组织举办的“百场素质拓展报告会”者,授予0.2分/场,其他报告会不授予学分;

第二条 此项证明由个人提交百场素质拓展报告会票复印件。

第九部分 注意事项

1.各校级、院级组织举办本细则未注明的其他活动,有意愿申请授予参与人员创八学分的,须填写《 创新与技能八学分加分申请表》并交到北绣304办公室盖章。

2.任何加分的项目都必须有证明材料,如复印件、院证明及盖章等才能给予加分,否则不予加分。院级活动证明须有团工委盖章及团工委书记签字,校级活动须有校级举办活动部门盖章。3.院级、校级活动(实践活动、文艺演出、运动会方阵、体操比赛等)开证明时必须以班级为单位,并且打印版,个人证明不予加分(跨院转专业、个人参加的校级活动可个人证明除外)。

4.经检查发现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处,取消申报者当年申报资格(即该学年为0分),并给予校级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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