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_三支一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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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间的管理坚持服务单位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管理为主,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各级“三支一扶”办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离校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服务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的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及“三支一扶”有关证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委托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统一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根据就业地转迁。

(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要负责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县(市、区)委组织部、团委要根据实际需要在接收“三支一扶”毕业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毕业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三支一扶”办要引导并教育“三支一扶”毕业生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三)考核管理。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毕业生,由团县(市、区)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三支一扶”毕业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四)经费保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间给予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保险等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到省里统一组织的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服务的毕业生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省“三支一扶”办所需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按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确定的保险公司、险种和保额办理。到其他县(市、区)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各市、县(区)财政原则上按1:1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支付。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按经费来源,分别由各级“三支一扶”办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办理银行卡,直接发到个人。各市、县(区)财政分别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办工作经费。同级政府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五)“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也可以申请延长服务期限;考核合格的,参加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考研究生和自主创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对服务期满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毕业生,省有关部门将予以表彰。

五、政策支持

各级组织、农办、人事、教育、财政、农业、林业、卫生、海洋与渔业、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三支一扶”毕业生,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服务期间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生活补贴,并按月发放。其中到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服务的生活补贴为800元,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到其他县(市、区)服务的由各设区市、县(市、区)确定其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统一确定的标准。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执行。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继续留在服务单位的,在服务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直接办理就业手续。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门面向 “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包括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其他相关项目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四)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三年内报考公务员,可按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条件,也可不受应届毕业生身份限制。全省公务员招考中,面向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组织专门的公务员考试,面向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包括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项目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毕业生)招收。

(五)各级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毕业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六)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等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扶持政策。

(七)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到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所辖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具体措施,也可以奖学金等方式支持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和为困难毕业生偿还助学贷款。

(八)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是教学人员的,计算为教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标准;在今后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六、工作要求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协调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狠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三支一扶”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的建设,明晰职责,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及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把这项工作涉及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探索更加有效、便捷的实施和管理办法。为便于管理,有关县(市、区)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毕业生可适当集中安排工作岗位,切实把参加这一计划的毕业生引导好、使用好、管理好,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级“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和“三支一扶”大学生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制度要细致全面,涵盖服务期间的补贴发放、日常管理、安全保障、年度考核、服务要求以及服务期满的离岗交接、享受政策等事项。

(三)各级“三支一扶”办和省内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发布项目计划招募信息,确保每一个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要努力在社会和校园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投身基层大有作为的积极导向,在毕业生中进一步唱响“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引导毕业生自觉选择到基层、到艰苦环境中锻炼成才,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

(四)要关心爱护“三支一扶”毕业生,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其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要重视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对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毕业生,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其典型事迹,适时予以表彰鼓励。2006年“三支一扶”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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