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宣传_宣传关于用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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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用 电 常 识
一、关于国家电力建设及电力通道的法律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电力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则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电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愈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电力法》第七十条规定: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时,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哪些是客户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三、窃电的行为有那些?
湖南省经贸委、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湘经贸法规[2002]394号文件规定窃电的行为有: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后用电;
6、将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7、安装窃电装置用电;
8、采用专用装置为他人窃电;
9、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常 宁 电 力 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