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及举报奖励规定_举报奖励规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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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及举报奖励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鼓励广大参保人员第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发生以下行为,参保人员可向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举报投诉,并视情予以奖励:

(一)向持有医疗IC卡人员,出售化妆品,生活用品的;

(二)违反国家、自治区物价政策,超标准收费、乱收费,造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出的;

(三)擅自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药店、门诊、医院、提供划卡记账服务的;

(四)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

(五)未依照外配处方调剂的;

(六)以物代药、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目录类的药品、不依照处方调剂的。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视违规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举报奖励比例和标准如下:

(一)违规金额在1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安实际违规金额的(下同)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奖励;

(二)违规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实际违规金额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三)违规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实际违规金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四)违规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按实际违规金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五)违规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的,按实际违规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奖励;

(六)若当事人举报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化妆品、生活用品、为非定点单位提供刷卡服务售出的药品和物品等,除奖励外,购买的物(药)品归当事人所有,个人账户支出的费用如数返还,同一违规行为如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七)对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不涉及金额的,酌情奖励举报人。

三、举报违规奖励金从被举报定点零售药店10%的预留金中支付

库尔勒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药定点单位管理科

库尔勒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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