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件_校园伤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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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件,责任在谁?
近年来,我国的中小学校园伤害事件可谓是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这受到了广大社会民众和媒体的普遍关注。并且,众多社会实例表明,校园伤害事件通常会导致事件中的学生、学生家长同学校之间因事件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而起的诸多纠纷。这不仅会侵害到学生的利益,还会损害到学校的利益,以及有可能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认为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有必要明确我国中小学校园伤害事件的具体归责原则,以便更好的避免纠纷、解决纠纷。
要明确我国中小学校园伤害事件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正确的界定校园伤害事件的含义和特征。校园伤害事件通常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受伤、残疾、死亡等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事件受害人一般均为在校学生,而加害人则可能也是在校学生或是学校教职工甚至校外第三方;二是一般为人身伤害事件,并且人身伤害事实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及学校教学相关的场所;三是是学校的行为大多数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仅在少数情况下表现为作为的方式。
现实社会中,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后,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两方常常是各执一词,把事件责任你推给我、我又推给你。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校园伤害事件的归责原则没有得到明确。教育部在2002年9月1日颁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8条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3条规定:“在学校自行上学、放学、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在放学、节假日或者自行到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并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11种情况,以及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况。由此可以看出确定校园伤害事件的责任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学校的过错。因此,我认为在校园伤害事件中若学校存在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是事件中学校并无过错的,则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需要确定学校有无过错的判断标准。我认为要判断校园伤害事件中校方是否存在过错,可以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决定。过错推定原则即是要求校方在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后,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尽到了管理、教育责任;若是学校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校方存在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若是事件中无论是学生还是学校等各方都没有过错的,不管把责任归咎于谁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加剧矛盾。因而需要运用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共同承担。总之,我认为在我国中小学校园伤害事件中,对于各方责任的认定要以最大程度上解决好事件为目标,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