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外界用电管理办法_煤矿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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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外界用电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尉州公司单侯矿外界用户的用电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供用电秩序,防止电量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xxxx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管理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尉州矿业公司单侯矿。
三、xxx矿机电管理部负责对单侯矿外界用户供用电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条款实施考核。
二、外界用电管理
一、各用电区的供电部门负责本区内的用电管理,行使监督、检查和管理权。
二、为保证xx矿区的供电安全,防止输电线路及供电设施无计划增容,对供电安全造成危害,xx矿所属各用电单位不得自行批准向xx矿外界用户专供电力。禁止以承包、租赁为名,未经批准擅自向外界转供电力。
三、在矿区用电单位受电设施上,申请新装用电的外界用户,必须写出书面用电申请,报单侯矿机电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审核后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签批方可办理相关供用电手续,然后由单侯矿机电管理部通知机电队或其他单位接线,转供电力。
四、箱变、由箱变供电的用电部位以及矿区生活用电由生活科负责管理,其余的由机电队管理。
三、用电审批
一、各单位都不得擅自决定向单侯矿外界用户转供电力。单侯矿原则上不增加外界用户,特殊情况下的外界用户申请临时用电、增容与变更用电,都必须经机电矿长同意,并且到单侯矿机电管理部填写用电申请书,报开滦(集团)尉州矿业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供电。
二、禁止向不具备营业执照和特种营业执照的网吧、舞厅和从事生产、经营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的外界用户供电。
三、禁止向不具备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四证”的小煤矿和国家进行重点整顿的生产地方和炼钢的小电炉和小水泥厂专供电力。
四、禁止外界用户未经批准,自行增加用电容量,改变用电类别或私自向其他用户转供电力。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外界专供电力,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单侯矿主管部门责令终止供电,追缴电费。
六、对未经许可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用户,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之规定。除必须拆除私自增容设备外,属于两步制电价的用户,应追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
四、供用电合同
一、单侯矿和外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
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1、外界用户用电申请书(附主接线图);
2、对供电容量5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还应具备以下文件:⑴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⑵用户受电装臵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⑶用电计量装臵安装完工报告;
⑷资产分界图及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⑸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二、对用电量大的用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外界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
五、供电方式
一、对6KV电压等级及以上的用户或50KVA以上容量的外界用户,必须在申请办理新装用电或增容手续的同时,出具委托设计单位按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经开滦(集团)蔚州矿业公司机电部门审批单侯矿机电矿长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电网运行。
二、对用户单相用电总容量不超过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380伏三相四线制供电,也可视情况采用高压供电。对设备容量超过100千瓦以上者,应采用高压供电。
六、用电计量与电费收取
一、对用户电力计量,应按供电方指定的计量点,安装具有电力行业进网许可证,经检验合格的计量装臵作为向用电方计量、结算电费的依据。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价政策。必须按集团公司下发的依据冀北地区目录电价分类标准及其它有关附加费用收取的有关规定执行(涨价以后的新标准)。
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收费标准,凡未按集团公司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电费的单位(有合同的按合同执行),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凡随意降低电价收费标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除按章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外,要追究相关责任者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户应每月按时交纳电费,对欠费用户,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有权依法终止供电,并追收用户电费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四、对单侯矿外界用户,应装设峰谷分时预付费电度表,以避免因用户拖欠电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凡因外界拖欠电费已经造成损失的单位,应制定追收欠款计划,按期收回外欠全部电费款。
七、安全供电
一、单侯矿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制定的有关安全供电的规程、制度,遵守开滦集团公司供用电管理的有关规程规定。
二、未经单侯矿允许,严禁外界用户私自改变运行方式,自行向外转供电力;禁止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臵、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禁止在受电设备设施上擅自引入(供出)其它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它电源私自并网。
三、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臵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发生。用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停电检修。
四、单侯矿定期对外界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相关证件,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五、对用户违约用电的处理,按《供电营业规则》和开滦(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六、单侯矿在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供电设施检修、超负荷限电或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断供电时,供电方应提前通知用户。
八、窃电处理
一、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用电计量装臵。
3、伪造供电单位铅封或私自开封用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臵或使计量装臵不准或失效。
5、采用其它方法窃电。
二、用电检查人员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应予制止,并可当场终止供电。对窃电者的处理除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外,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并按设备最大使用容量和运行小时计算所窃电电量。窃电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xxxxxxxxxxxx矿。
xxxxxxxx管理部
xxxx年x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