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管理规定_反违章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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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努力实现“无违章”企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反违章是企业全员性工作,必须做到全员参与,互相监督,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层层保。要建立个人保班组,班组保部门,部门保企业的保证体系。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要建立起有效运行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管理、超前防范。要加强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反违章工作的认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四不伤害”能力,做到“管理、伦理、法理”三管齐下,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

(一)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由安监、生技、监察、工会、人事劳资、公安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

(二)反违章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及奖惩办法;

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人、财、物;

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讨论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三)反违章工作小组的职责:

1、检查生产车间(队、处)、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2、监督检查各单位及各级生产管理干部,杜绝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整改及考核。

第二章 违章分类及管理

第六条 违章的分类及管理原则

(一)违章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二)对发现的各类违章,都要按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三)各单位及其生产车间都要设立违章曝光栏(或网上公布),公布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

1、违章曝光栏的位置应设在该单位、车间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

2、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四)各单位及其生产车间、班组要建立违章档案。第七条 反装置性违章

(一)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二)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调试、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1、保证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下列装置、设施、措施等符合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和炉膛灭火放炮措施;电缆防火、阻燃措施;油系统、油区、氢站等防爆防火和消防措施;输煤系统、制粉系统防火防尘措施;防触电、倒杆倒塔、高处坠落和机械损伤等措施;防酸碱腐蚀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防噪音、高温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输变电设施防污闪和防护通道。

2、有关部门应重点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误操作、锅炉灭火放炮、火灾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四)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

1、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2、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五)由生产技术部门牵头、安监部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六)装置性违章的消除

1、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责任部门在接到通知单(备忘录)后,立即组织消除;

2、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3、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的装置性违章,列入年度计划消除;

4、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技术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总工程师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把它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虎口”。措施报集团公司专业分管部门、抄报安监部备案。第九条 反指挥性违章

(一)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违反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二)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1、不按照规定进行指挥

⑴.各级领导不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工作到位制度进行指挥;

⑵.组织未经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 ⑶.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

2、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

⑴.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布置制定有关措施; ⑵.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3、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

⑴.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⑵.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三)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

1、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

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3、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越级报告;

4、监察、劳资、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

第十条 反管理性违章

(一)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二)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1、订货、施工、生产规定、制度不健全

⑴.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去;

⑵.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2、订货、施工、生产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

⑴.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国电公司新颁发的二十五项反措要求; ⑵.制定的标准低于国家电力公司行业标准; ⑶.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 ⑷.没有更改设计资质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3、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

⑴.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⑵.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⑶.不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⑷.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违章使用临时工;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三)反管理性违章的责任:

1、物资、施工、生产单位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责任,定期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及时查禁管理性违章;

2、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3、安监部门牵头,会同生技、设备管理等部门查禁管理性违章和考核。

第三章 违章考核

第十一条 违章处罚原则

(一)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要同样重视,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二)作业性违章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装置性违章的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等的管理人员。

(三)查禁违章以自查为主,发现违章应及时纠正。对未查出的违章被上一级人员发现,考核下一级责任人员和安监人员。

(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都是查禁违章的主体,要按规定监督、检查到位,监护人员对发生的违章现象制止不力也应负有相应责任。全体职工都要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和工作班成员之间、领导干部和职工之间的互相监督。

(五)因违章导致事故者按《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临时工及外包工的违章处罚,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临时工及外包工违章联责处罚使用该临时工及外包工的单位和单位指派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第十二条 违章处罚

(一)经济处罚:

1、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虽未造成事故,但违章性质严重,且对安全工作以及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者。

⑴.主要责任者按

(三)降岗级的规定处罚; ⑵.次要责任者处2000元罚款;

⑶.班组第一责任人(专工)处1000元罚款;

⑷.车间(部门)第一责任人以及分管的副职处600元罚款; ⑸.所在单位的关联违章责任人员处300元罚款。

2、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虽未造成事故,但对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⑴.主要责任者处2000元罚款; ⑵.次要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

⑶.班组第一责任人(专工)处600元罚款;

⑷.车间(部门)第一责任人以及分管的副职处300元罚款; ⑸.所在单位的关联违章人员均处200元罚款。

3、事故过程中涉及的其它违章行为,对违章者处500~1000元罚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按《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4、其他违章

⑴.其它违章每次处不少于200元罚款;

⑵.车间、班组自行查处违章可适当降低处罚金额; ⑶.违章联责人员每次处不少于50元罚款。

(二)离岗培训

严重的违章行为,反映出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不能满足岗位要求,要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短期离岗培训(《离岗培训的条件》见附录1)。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培训时间5天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工作。离岗培训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及奖金。离岗培训仍不能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人员,要调整岗位。

(三)降岗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违章者降岗级1~3级处罚。降岗级一般为6~12个月。若降级期间无违章行为,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恢复岗级。

1、违章性质严重,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2、累计超过两次因违章离岗培训者;

3、一年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联责处罚)。

(四)内部待岗

违章降岗级处罚期间,仍有违章行为者给予内部待岗处理。内部待岗一般为一年。第十三条 反违章奖励

(一)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给予3000元以上的奖励;

(二)对纠正和制止了管理干部违章的人员,给予500~1500元奖励;

(三)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给予奖励500~1000元;

(四)车间、班组间职工相互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者、给予300元以上奖励。

常见典型违章示例

1防触电类 1.1作业性违章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热工人员从事本专业的电气作业除外);(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只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11)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12)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13)在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

(14)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15)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16)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17)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18)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生产、施工中去;

(19)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1.2装置性违章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触电保安器或1:1安全电压隔离变压器;

(3)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4)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5)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6)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7)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未做重复接地;(8)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9)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10)线路杆塔无编号、名称;

(11)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12)公用配电架、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13)照明外线对地距离不足;(14)线路防护区内未按规定清障;

(15)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2防高处坠落类 2.1作业性违章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2)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3)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4)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5)搭乘载货吊笼;

(6)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7)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8)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9)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0)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11)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或进行水上运输、露天吊装、组立杆塔、放紧线等作业;(12)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杆塔的拉线;(13)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14)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5)穿破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16)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2.2装置性违章

(1)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6)电杆的脚钉爬梯不全、不牢固;(7)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8)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9)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10)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11)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3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3.1作业性违章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3.2装置性违章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4防火防爆类 4.1作业性违章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11)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2)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13)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4)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1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16)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17)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危险化学品,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4.2装置性违章

(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护罩;(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7)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5其它违章

(1)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2)进入发电机内、锅炉汽包内、汽轮机汽缸内未穿专用工作服、布或胶鞋;(3)进入计算机房、制氢站内的工作人员未穿防静电服和鞋;(4)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5)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6)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7)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8)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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