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办法_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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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院各部门:
目前,学院实行24小时供电和计量用电的条件已成熟,为加强用电管理,保障学生公寓用电安全,培养学生的节电意识,学院制定了《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为满足学生用电需求,学院投入大量资金对学生公寓电路进行改造,现实行24小时供电和计量用电的条件已成熟。学院决定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供电,同时限量用电,超量计费。为加强用电管理和培养学生的节电意识,保障学生公寓用电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电安全管理:
1、全体学生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和电炉丝式取暖器具等,违者除没收器具外,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十七条给予处分。引起火灾的,不论造成损失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追究法律责任。
2、需要使用300瓦以上无安全隐患的大功率电器(如电吹风等),须本人书面申请并报楼栋管理员,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按违规使用电器处理。
3、管理人员在查处、收缴违规使用的电器具时,学生必须配合。如不听劝阻或与管理员发生冲突,视情节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态下,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用时应有人在场。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应及时向管理员报修,学生不得擅自拆修。违者,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自负。
5、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违者,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自负;造成用电线路损坏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损失情况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在作息时间规定的熄灯时间后,仍因学习需要不能按时熄灯者,一定不能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在作息时间规定的熄灯时间后从事娱乐活动。违者,管理员或室友有权劝阻,劝阻无效由学生所在系及学工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十八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接楼道灯电源及其它偷电行为。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计量办法及收费标准:
1、用电以寝室为单位计量,每生每月按教育厅规定最高限免费供电4度。超过部分按居民生活用电0.55元/度收费。
2、楼栋管理员每学期抄表二次(每月学生可自查1次,做到计划用电),抄表结果全院公告(7号楼执行原规定)。
五、奖惩办法:
1、节余部分可转存留用。
2、用电量每学期结算一次。寝室免费供电量节约部分按居民生活用电0.55元/度单价以现金形式返还。以系为单位到后勤服务中心领取,由系对节约用电的寝室进行奖励。
3、超额的寝室,自收费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寝室长到管理员处缴纳超额用电费用(索取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收据);逾期不缴者,由所在系催缴,并作诚信记录;后勤服务中心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时追缴所欠费用,同时缓办手续1个月。
4、各系如未事先通知管理员,私自调整寝室造成电费无法收取,由各系承担所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