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_武汉理工大学财务处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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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校财【2009】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学校财经工作,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经济事项。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全校财务工作。学校后勤总公司、校内其他单独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服从学校财务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按照要求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报送报表和资料。

第七条学校各会计核算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学校年度预算实行零基准预算法。财务处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先维持后发展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报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分别由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及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经审定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必须调整,五万元(含五万)以下的项目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含三十万)以内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三十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从各种渠道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各类非法收入,计划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计划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在保证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通过办班、对外提供科研服务等合法渠道取得的收入,按学校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校内各单位在分配的预算指标内,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各项费用,不得虚列虚报。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寻求增收节支的有效途径,力求以最小的教育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 结余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应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若年终出现支出大于收入,其差额部分用事业基金弥补。

第十七条 学校事业结余,即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扣除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外,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经营收支结余单独反映。结余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其余额并入学校结余进行分配。如年度亏损,不得结转,留待以后年度用经营结余弥补。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等。

修购基金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转入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直接计入,由学校根据需要安排用于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维修。

学生奖贷基金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学生困难补助等助学活动。

勤工助学基金按学生人数和规定标准计提、按学费收入比例提取转入,包括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现的净收入。专项用于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住房基金按国家房改政策拨入及出售住房收入等建立,专项用于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支出。

其它专用基金由学校根据业务活动需要,按资金来源和用途设置。

第十九条 各项专用基金,由学校统一安排归口管理,必须按规定提取,按规定使用,不得超支,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

投资等。

学校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按月进行清理,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按月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调整。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列为学校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年度终了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财务机构,要对学校内部各项经济活动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行为,应坚决制止、纠正,并报告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拒绝办理并提出意见,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领导应支持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责,防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由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也可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由审计处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干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纳入学校财务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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