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方式下会计与税务处理_bot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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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方式下会计与税务处理

什么是B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实力的企业开始尝试BOT项目。BOT在道路、自来水、污水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上,对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BOT融资方式的日臻成熟,其必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本文对BOT模式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旨在对实施BOT的企业提供帮助。

BOT从原理上讲并不复杂,是一种直接吸收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资金和技术,政府将建设、运营和转让公用部门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授权给公用专业公司,邀请其投标,经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或协议,经批准某企业获得特许权,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运营一定期限(通常20年~50年),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后,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运营。BOT模式不仅是一个融资的过程,还是长期专业化的过程。在协议的基础上,政府与企业双方建立起伙伴关系,向公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

BOT模式的会计处理

不管采用什么方式投资经营,企业的目的都是获取利润,BOT模式亦不例外。其经营目标无非是收回投资获取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采用BOT模式主要涉及以下几笔会计业务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作出了原则规定。

一是建造期间的会计处理。建造期间,按照提供建造服务与否分两种情况确认收入:(1)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的,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但无论哪种情况,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例如,某市政府(以下简称授予方)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外招标,全长200公里,采取BOT方式。甲、乙、丙、丁四家企业联合组建××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方)以80亿元中标,对该高速公路项目进行建设和经营。授予方与投资方签订协议,规定建设期4年,经营期25年。经营期结束后,投资方将该高速公路移交给授予方运营。经营期间收入按8∶2比例进行分配,投资方占80%,授予方占20%,经营费用由投资方承担。该工程中标后,实施建造进行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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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企业出资各占30%,丙、丁两企业出资各占20%,协议规定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投资方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前期勘察设计费5000万元,征地拆迁补偿费30000万元,其他各项开工前的费用计15000万元,工程发包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680000万元(本案例中假设施工单位税收已按规定缴纳),其中已支付550000万元,发生借款费用20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预计发生的维修、大修等费用50000万元,假设经营当年取得运营收入500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发生勘察设计费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2.征地拆迁补偿费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3.其他各项开工前的费用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4.工程发包后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680000

贷:应付账款 680000。

5.支付工程价款

借:应付账款 550000

贷:银行存款 550000。

6.发生专门借款费用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20000

贷:应付利息 20000。

7.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8.预计发生的维修、大修等费用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50000

贷:预计负债 50000。

9.按特许经营权授予年限25年摊销额为32000万元

借:累计摊销 32000

贷: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32000。

二是运营阶段的会计处理。运营期间,投资方将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在费用中摊销。也就是将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后,在经营期间,按照有关准则将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列入当期费用,并确认运营阶段的经营损益。仍以上例为例,会计分录如下:

10.运营第一年收入及成本核算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 5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1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330

其他应付款——授予方

967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应交教育费附加 4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

贷:累计摊销 32000。

以后年度核算与上述相同。

三是移交阶段的会计处理。移交阶段因投资人并未将该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确认为固定资产等,相关特许权已作为无形资产在特许期内摊销完毕,日常维护也已经确保该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中,故无需为移交进行特别的会计处理。

BOT方式的税务处理及其优惠政策

BOT方式主要涉及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目前,国家对于BOT方式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税收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在执行中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流转税。BOT项目实施的最终目的是政府以部分年度的公用项目收益购买建筑商垫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方的销售基础设施的义务在项目营运期间已经发生。其项目企业在营运期间的销售行为主要涉及两种业务:一是利用建设的基础设施进行项目营运取得收益;二是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代建的基础设施,两种销售业务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前者纳税义务容易体现,而后者由于BOT项目方销售的基础设施可能是建筑物、机器设备、道路管网等或其中的部分项目,且跨期长,销售价格不明确,可能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或同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

例如,经营高速公路主营业务是车辆通行费收入,根据现行政策“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自来水的生产和污水处理等,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可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并可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从事前款规定的符

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通过税收导向,引导资本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减轻了纳税人进行环保、节能、节水生产的税收成本,增加了投资收益,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显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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