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位一体”的大调解理念_三位一体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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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派出所坚持“三位一体”的大调解理念
构建和谐民族连队
近日来,沙河派出所针对本辖区五团民族连队,年终因经济利益分配问题引发的干群纠纷、劳资纠纷增多,家庭矛盾突显的实际,坚持“三位一体”的大调解理念,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思想,大力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努力构建和谐连队。
在人民调解方面充分发挥连队党支部、连队干部、治安员和“十户长”的作用,及时发现矛盾,迅速妥善化解矛盾,必要时派民警协助调解,提高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和质量;在行政调解方面公安派出所民警担任调解的主持人,必要时请连队干部或群众协助公安民警调解矛盾纠纷;司法调解以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为主进行,必要时公安民警和连队干部及群众协助调解,努力做到法律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调解的质量,不管是什么形式的调解,都要以构建和谐连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且要依法进行。
11月份以来,沙河派出所协助连队党支部调处矛盾纠纷6起、公安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起、协助师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调解1起,受到辖区党支部和群众及法院同志的好评。
通联:农一师阿克苏垦区公安局沙河派出所 作者:杨慈明 *** 0997235011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农一民终字第 12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男,维吾尔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农民,住农一师五团玉尔滚民族分场1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扎旦姆〃吐地,女,维吾尔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农一师五团喀拉玉尔滚民族农场4队。翻译沙吉古丽,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上诉人艾拜都拉〃艾麦尔拉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0)阿克苏垦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艾拜都拉〃艾麦尔拉与被上诉人阿扎旦姆〃吐地及翻译沙吉古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阿扎旦姆〃吐地与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2005年8月24日在农一师五团民政科登记结婚。2006年8月6日婚生一女,取名阿依孜巴〃艾拜。2009年5月原告阿扎旦姆〃吐地因看病问题与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发生争吵,此后搬回到自己父母家居住,经多方劝说,至今仍不肯搬回与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共同生活。另查明,双方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价值约500元。2009年原告阿扎旦姆〃吐地向自己亲属借款3600元用于看病。双方结婚时原告阿扎旦姆〃吐地的陪嫁物品大部分由原告拿回自己母亲处,另有少部分在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处。2010年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贷款10 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庭审中原告阿扎旦姆〃吐地明确表示放弃分割共同财产摩托车价款800元,放弃分割20亩地,放弃让被告支付生活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相关票据予以证实。
原审认为,原告阿扎旦姆〃吐地与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于2009年5月发生争吵后,原告阿扎旦姆〃吐地就搬自己父母家居住,与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据此,原告阿扎旦姆〃吐地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婚生女儿阿依孜巴〃艾拜年龄尚小,由原告阿扎旦姆〃吐地抚养为宜,原告阿扎旦姆〃吐地要求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20元的诉讼请求也与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的实际收入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阿扎旦姆〃吐地搬回自己父母家的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其余在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处的陪嫁物品归被告所有。原告阿扎旦姆〃吐地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摩托车价款800元,放弃分割20亩地,放弃让被告支付生活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属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应予准许。原告阿扎旦姆〃吐地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治病借债36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应承担50%,即1800元,此款可支付给原告由原告负责偿还。由于原告阿扎旦姆〃吐地2010年未参与20亩地的生产经营,故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2010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10 000元,可由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自行偿还,经营收入亦应归被告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准予原告阿扎旦姆〃吐地与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离婚;
二、婚生女儿阿依孜巴〃艾拜由原告阿扎旦姆〃吐地抚养,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自本判决生效的当月起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20元,至阿依孜巴〃艾拜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阿扎旦姆〃吐地搬回自己父母家的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其余在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处的陪嫁物品归被告所有;
四、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支付给原告阿扎旦姆〃吐地1800元,用于偿还原告阿扎旦姆〃吐地治病所欠债务,此1800元由被告艾拜都拉〃艾麦尔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驳回原告阿扎旦姆〃吐地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宣判后,艾拜都拉〃艾麦尔拉不服,以“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原审判决离婚是不正确的”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准离婚。
被上诉人阿扎旦姆〃吐地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艾拜都拉〃艾麦尔拉与被上诉人阿扎旦姆〃吐地和好。
二、上诉人艾拜都拉〃艾麦尔拉一次性返还艾麦尔拉与被上诉人阿扎旦姆〃吐地母亲欠款2000元(当庭给付)。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上诉人阿扎旦姆〃吐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艾拜都拉〃艾麦尔拉负担。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莎 莉 代理审判员 苟 振 强
代理审判员 李 俊 锋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