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推荐)_出租屋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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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承租人管理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要提醒的是: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应当在承租人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时行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到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同时要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容留外籍人员,还必须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无涉外接待资格的单位、个人违反规定接待外籍人员,将处以严重罚款,直至刑拘。
因此,小区物业提醒业主,出租房屋可先到小区物业登记,由小区物业为您登记备案并进行指导,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睦邻友好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社区生活环境!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广州市溢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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