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霸王合同_电力公司合同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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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在《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第四、用电计量

1、供电人按照国家

规定,在用电人和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该条违反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

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 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电力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与用户签订合同,向用户推销用电计量装置,这一条款实际上排除了用户自由选择“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权利。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

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违反了《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

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

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电力公司向用户推销用电计量装置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275号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供电企业依照电力部文件规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请示》(苏工商[1999]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法律关系的基本法,适用于其所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不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电力管理站是提供电能服务的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电力管理站利用其改造电网的垄断地位,以拒绝提供电能服务等措施强行向用户推销用电计量装置,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公用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因此,同意你局的意见,对电力管理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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