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_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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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据《合同法》第23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及《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第24条,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需注意的要点有: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其他物品的承租人并无此权利,这是与共有人之优先权的一大区别;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请求法院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转租人(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于后者。

(四)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特别注意)

(五)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解决

共有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转让场合下,有可能存在冲突,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其权利顺位为:共有人>承租人。

(六)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依据强制执行程序(拍卖程序)或破产程序出卖标的物时,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提前申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能法院执行拍卖变更规定》(2004年10月15日)第4条,人民法院应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权人已获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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