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武汉科技成果转化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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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设立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市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审核、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制订项

目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编制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年度计划;

(二)根据全市高科技产业发展重点,结合具体情况,可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重大项目;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和现代农业等领域的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国家专项计划、国家863计划、武汉地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农业类和软件类项目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

(三)企业用于实施项目的配套资金须大于政府支持资金,按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

(六)项目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九条申请企业依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有关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可研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纳税证明。

(四)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意见、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咨询。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

财政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评估或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结论,提出项目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项目计划后,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对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停拨或缓拨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未能按合同完成结题验收,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对无偿资助的,企业收到的项目资金记入“专项应付款”,企业从项目资金中开支形成的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开支,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对贷款贴息的,企业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冲减企业当期财务费用。

第十八条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具体用于设备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印刷、租赁费、鉴定验收等支出。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

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实行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为他用的资金全部收回。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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