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优先购买权究竟为何物?_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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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上述就是在租赁关系中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那究竟什么是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何种权利?权利救济途径如何?
之所有赋予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根本立法目的在与稳定租赁物的高效利用,维持社会稳定具有甚佳功效。但优先购买权究竟为何种权利?债权?物权?形成权?物权其由于物权法定原则,必将以法律规定作为基础,物权法中并未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因此,其不是物权。优先购买权是否为形成权?形成权其本质在于认定其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优先购买权是赋予承租人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享有要约的权利,而最终合同成就与否,决定权还是在出租人的手里,因此,优先购买权也不是形成权。
优先购买权其实为一种债权,而什么才是此类债的发生原因呢?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契约、侵权、无因管理、代理权授予等,优先购买权所直接指向的契约为租赁物的买卖契约,其类似于一种先合同义务,此合同义务所存在的基础在于法律的规定。同样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是原租赁合同中的一种附随义务或主合同义务,因为租赁合同中并未关于该条款的约定,但合同法明确规定出租人具有通知义务,因此,可以将该条款纳入租赁合同中的义务条款,因此,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租信息构成合同违约,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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