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的工作单_用电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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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用电检查计划
在9月份辖区内155台专变用户进行检查。首先对10KV符丰线和符峨线专变用户进行一次用电检查工作。对配电房(屏、盘)和表计进行检查和核对。同时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且送达客户签字。
同时收集专变客户的电气设施布置图、线路走向图等基本信息,不齐全的,要求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绘制相应的图纸,明确产权分界,客户确认。
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的工作单
1.乐山电业局高压用电检查工作单
2.乐山电业局低压用电检查工作单
3.乐山电业局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4.乐山电业局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
5.乐山电业局客户违约用电通知书
6.乐山电业局违约用电处理结果通知书
7.乐山电业局客户窃电通知书
8.乐山电业局客户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
4.1根据用电检查工作的计划性、检查内容和工作方式,用电检查工作可分为:计划性检查、营业普查、专项检查、事故检查、突击性检查。
4.2计划性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4.2.1计划性检查的周期:
4.2.1.1变压器容量在2000kVA及以上客户,每一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4.2.1.2变压器容量在315kVA至2000kVA的客户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4.2.1.3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高压客户和0.4kV低压用电客户每一年至少检查一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除外)。
4.2.1.4“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客户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
4.2.1.5对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嫌疑的客户应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用电检查的周期。
4.2.2计划性检查的内容
4.2.2.1核对客户基本情况,其内容应包括客户户名、地址、联系人、企业法人代表、电话、邮编、所属行业、主要用电类别、生产班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负荷构成和负荷变化情况、受电设备、用电设备、电气设备的主接线、供用电合同、主要设备参数(如:变压器容量、型号、编号等)、电容器的安装和投运容量变化情况、谐波和冲击负荷的治理情况、非并网自备电源的连接和容量的变化情况。
4.2.2.2客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4.2.2.3客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4.2.2.4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检查内容包括:
4.2.2.4.1检查客户设备运行有无异常和缺陷;
4.2.2.4.2防雷设备和接地系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规范要求;
4.2.2.4.3检查客户电气设备的各种联锁装置的可靠性和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
4.2.2.4.4检查客户操作电源系统的完好性;
4.2.2.4.5检查客户变配电所(站)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如防小动物、防雨雪、防火、防触电等措施。安全用具、临时接地线、消防器具是否齐全合格、存放是否整齐,使用是否方便;
4.2.2.4.6检查客户供电专线的运行情况;
4.2.2.4.7检查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周期校验情况以及高压电气设备的周期试验报告;
4.2.2.4.8检查客户变电所(站)内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运行制度执行情况。
4.2.2.5检查客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4.2.2.6检查客户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4.2.2.7检查客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2.2.8检查客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4.2.2.9检查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及运行情况,检查计量点设置是否合理,有、无功计量装置配置是否完备和合理;
4.2.2.10检查客户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4.2.2.11检查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4.2.2.12检查受电端电压质量,冲击性、非线型、非对称性负荷运行状况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
4.2.2.13检查客户功率因数情况和无功补偿设备投运情况,督促客户达到规定功率因数要求;
4.2.2.14督促客户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
4.2.2.15检查客户有无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4.2.2.16检查客户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4.2.2.17上次检查时发现客户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和其它需要采取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4.2.2.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检查内容。
4.3营业普查的内容与方法:
4.3.1营业普查是指根据某一阶段营销管理工作的要求,供电企业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在较大范围内对企业内部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进行的检查。
4.3.2营业普查的内容为:
4.3.2.1核对供电企业内部各种用电营业基础资料;
4.3.2.2对月用电量较大的客户,用电量发生波动较大的客户和用电行为不规范的客户进行重点普查;
4.3.2.3检查客户的抄表有无漏户、错抄收、漏抄收以及错算、漏算、基本电费差错等现象;
4.3.2.4检查《供用电合同》执行情况;
4.3.2.5查处客户违约用电、窃电行为;
4.3.2.6核对客户用电容量、电价分类及执行情况、有无混价现象、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情况;
4.3.2.7检查客户计量装置有无接线错误、走字不准、接触不良等错误。
4.3.3除临时设立的营业普查领导组织机构外,各级用电检查部门负责营业普查日常管理工作及营业普查工作的分析、汇总报表工作。
4.3.4营业普查方法
4.3.4.1内部检查:主要检查营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核对客户用电基础资料、计量和电费帐卡、计算机计费参数等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自查用电业务各项收费的正确性;
4.3.4.2外部检查: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本标准中第13节“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管理的内容与方法”、第15节“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管理的内容与方法”、第17节“电能计量、负荷管理、调度通讯装置的安全运行检查管理内容与方法”执行。
4.3.4.3内外部查相结合:用电检查员到客户处普查前应逐户核准客户用电基础资料、计量和电费帐卡。执行现场检查任务时,应对每个被普查客户登记填写《用电营业普查登记表》(见标准的附录),现场检查确认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应按照本标准第15节“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管理的内容与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