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辅修试题_民法辅修试题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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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辅修试题

案例1:某开发商甲将房屋卖给乙,合同约定,若逾期不交房,开发商将承担五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开发商甲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此后,甲又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丙,并办理登记手续。

本案涉及的问题:

1、乙签订合同后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乙要求甲承担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仅表明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根据物权法十五条的规定,乙和甲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将得到支持,甲将被判令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乙的实际损失。

2、乙能否主张甲和丙的合同无效?乙与甲先签合同,丙后签,但丙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丙是否对该诉争房屋享有物权?

甲与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由于办理了登记,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丙。

3、将来遇到类似情况,乙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乙为避免遭遇一房二卖,将来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若开发商又将该房出售,虽然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但将不会发生物权的效力。遇到类似情况,乙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2:甲乙系夫妻。双方于婚后购买一栋别墅,但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甲。后夫妻双方感情恶化,甲遂私自将夫妻共有的该别墅卖给丙。丙在查询了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簿确认甲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后,与甲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丙支付了房款,甲、丙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房产登记。乙知道后,将丙告上法庭,认为甲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甲丙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丙应将该房产返还。谈谈你对该问题的看法。

答:由于甲乙是夫妻,而产权证上登记的房产所有权人是甲,根据《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丙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产权证上的产权人甲有权处分房产,因此,其符合善意的条件;第二,丙取得该房产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完全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将可能判决驳回乙要求丙返还房产的请求。案例3: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

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法;律/教育i网汇h总|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问题:(1)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2)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案例4:甲乙同为一单位职工,住的都是单位公房,后来,该单位对公房作了一次大调整,将乙住的一套公房(两间平房带一个院子)重新分配给了甲,并为甲办理了房产证。因为乙在住该公房的时候,在两间半房后又接了一间,于是纠纷出现了:甲称“我有房产证”,要求入住,乙称“这里有一间房子是我自己盖的”,拒不交房,因此双方诉诸法院。谈谈你对该问题的看法。

乙方在甲方的院内土地上盖房屋,这房屋也就是附着于甲方使用的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的,也不能异其主。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所有权。甲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因乙方的财产添附在甲方使用的土地上,因此甲方虽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却应当给乙方以补偿。案例5: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7万元。

案例6: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各题:(1)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2)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7: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许,深圳南山区一名四年级的学生小宇在放学回家路上,当经过南山区一栋名为“好来居”的住宅楼前面时,恰好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头部,直插入脑门,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南山警方对“好来居”大厦的每家每户进行了调查。为方便取证,警方调来了消防车,架起云梯检测“好来居”朝向道路人行道的玻璃窗户。专案组还提取了玻璃掉下来的“好来居”大厦北面73户住户指纹,并进行室内方位勘察,但案件一直没进展。时隔一年半了,由于肇事元凶始终没找到,小宇的父亲悲愤与无奈之余,一纸诉状将该栋楼宇的同一面的73户业主集体告上了法庭并提出76万元的民事赔偿。本案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随着城市的发展,近年来,高空落物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逐渐增多,但是处理此类问题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无法查明过错人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获得救济。本案中,因无法查明责任人,众多住户认为由他们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认为如果对受害人不予以赔偿,同样是不公平的,而且相比叫来说是一种“更大”的不公平。因此,我们认为,基于公平原则,除非住户能证明其不可能造成损害的发生,否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8:甲某在自家承包地上栽种西瓜,每到西瓜成熟时,甲都要在瓜园居住并看管,但时常有人在夜间偷摘西瓜。甲某苦恼不已,适逢朋友乙某来拜访,听说此事后,给甲出了个主意:在瓜园附近多挖些陷阱,如果有人来偷摘,肯定会掉在陷阱里。甲某听后,觉得主意不错,就在瓜园附近挖了些陷阱。第二天,路人李某经过时,掉入陷阱中,造成右腿骨折。经住院治疗,花费3 000元,李某要求甲某赔偿。甲辩称:其挖陷阱是为了防止偷摘西瓜的人,并且是在自己瓜园附近,而主意也是朋友乙某出的,自己不应该赔偿。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涉及共同侵权行为的问题,乙某教唆朋友甲某挖陷阱造成路人人身伤害,应当与甲某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乙某应当预见到自己教他人挖陷阱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而依然实施此种教唆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其次,甲某实施了乙某教唆的教唆行为,并造成路人损害,对此有过错。

案例9:赵某(23岁)与钱某(21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赵某便对钱某说:“去逗逗它”。钱某便拾起一木棍向母猪砸去。母猪被打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5岁老人孙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他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玉器

摊推翻,损失价值共3500元的玉器两件。另外,孙老人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3000元。[问题]:(1)孙老人因闪躲母猪而撞翻玉器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2)玉器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赵某和钱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4)若钱某当时8周岁,孙老人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果钱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孙老人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1)老人孙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老人胡某对其由于紧急避险行为而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由赵某、钱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式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玉器摊的损失应由周某、吴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另外,母猪的主人由于对于母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赵某和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4)若钱某当时8周岁,孙老人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1分)为什么?(2分)老人孙某受伤的费用应由赵某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周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5)老人孙某受伤的损失应该由母猪的主人单独承担责任。因为钱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该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钱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10: 1998年长江发洪水,临长江的某市,市民张某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骤然到来的洪水所困的财物,未经刘某同意,使用了刘某的小船,事后,刘某要求张某支付使用费不得,为预防张某离开后无法找到其下落,遂扣下张某的一辆摩托车。请问:张某的行为和刘某的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刘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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