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_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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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1999年3月10日公布的《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
[1999]12号)第1条:“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制度。”
四、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5月17日公布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第二章规定,申请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及天津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最新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所确定的领域。
2、项目采用的产业化技术应属《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2010年)》中确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明确、有效。
3、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引进及消化吸收创新技术等)应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有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或检测报告认证并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采用的专利技术需经过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引进技术要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并签订技术转让(合作)协议。
4、项目目标明确,建设任务合理,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原则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可适当放宽)、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市场推广应用价值,对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5、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建设能力。项目法人注入产业化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
6、项目设计方案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7、属国家特殊行业管理的产品须具有许可生产和销售的批准文件。
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
1、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及“三区”)投资主管部门确认的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并附电子版)。
2、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报告。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技术水平的证明文件。如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软件著作权证和专利证书的复印件;技术引进(合作)项目,提供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和引进技术考察报告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明文件。
8、企业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且在有效期内。
9、其他需要提供的辅助资料。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发改委156号窗口或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报送上述所列全部材料。
2、市发改委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申请材料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材料齐全无需补正或申请人已经按要求补正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发改委将通知网上申报申请人
持全部申请材料原件到市发改委156号窗口。
3、市发改委组织对形式审查合格、受理的产业化项目的技术成熟性、市场前景、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4、对拟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市发改委将在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网()下载,或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56号窗口索取。
十四、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D厅投资立项服务区156号窗口
咨询电话:24538211,网址:
中心咨询电话:24538890
中心网址: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邮政编码:30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