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场药品使用管理办法_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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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场药品使用管理办法
1、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2、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3、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4、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5、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
6、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猪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应符合NY 5031的规定。
7、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8、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9、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10、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1、养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2、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3、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