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管理_爆破公司管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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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管理一、一般管理规定

班长对放炮工作全面负责,班长负责安排专人按躲避距离站岗,使用好撤岗牌、三联锁牌,协助放炮员连线,班长和放炮员共同放炮前清理现场、放炮后处理现场。安全网员负责一炮三检,协助班长处理好放炮、通防有关工作。放炮员负责放炮、连线。安监员对放炮全过程进行监控。工区盯班管理人员对放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放炮员领出放炮器后,必须将闭锁钥匙交给安监员随身携带,上井时再收回交给仪器室。班中任何人不得将钥匙交给其它人。

装药定炮前检查瓦斯,符合规定方可定炮,定炮必须用专用炮棍,先清除炮眼内的粉尘,方可正向定炮,随定炮随将脚线扭结悬挂,避免与导电体接触。定炮时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进行。

打眼前检查周围支架,打眼定炮不得平行作业,湿式打眼。打眼、放炮严格按集团公司《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采煤打眼工”、“采煤放炮员”的规定执行。打眼前,先敲帮问顶,必要时支设贴帮临时柱,放炮后及时移架,维护顶板。打完眼,先将风钻停风,再将风钻及水管撤至上下平巷支架完好地点盘好。炮眼要用炮泥封满填实,炮泥、水炮泥使用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严禁反向定炮。定炮前、放炮后对周围30m范围内洒水降尘。检查瓦斯,符合规定方可放炮。由班长派专人在所有通往放炮点的通道上站岗,躲炮距离必须达到50m以上。站岗人员必须拉绳挂牌。放炮员清理现场后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至躲炮点吹哨后按规定放炮。撤岗必须使用撤岗牌。

放炮后首先敲帮问顶,处理隐患,检查瓦斯,符合规定方可施工。对周围30m范围内洒水降尘,并检查爆破地点的支护状况,确保支护良好。

二、具体爆破管理

1、爆破管理

(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及《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按规定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复训一次,爆破工复训时间不少于六天,其他人员不少于五天,复训后要进行考试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合格证。

(2)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煤矿技术操作规程》执行。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

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爆破合格证。爆破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保险”“三联锁”爆破制度。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

(3)爆破工实行时控卡片制度。从放炮器具、爆破物品领取到装配引药、定炮、放炮、清查退库实行监督联责,并填写时控卡片,上井后交工区,将三班时控卡收齐后当天交通防办公室。

(4)装配引药数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按规定在安全地点进行装配,装配引药必须由爆破工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装配好的引药雷管脚线必须扭结。引药装配以后,必须清点数目,放在专用炮头箱内。

(5)工作面严禁定炮和其他工序同时作业。

(6)严禁一次定炮分次拉炮;有冲击地压煤层工作面必须采用一次定炮一次起爆。

(7)工作面必须使用闭锁式爆破器,安监员保管闭锁钥匙,定炮后要用闭锁式爆破器进行网路导通检查,否则不允许爆破。

(8)炮眼间距:在煤层中眼距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眼距不得小于0.3米。

(9)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短母线爆破。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要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炮眼深度超过1.3米时,水炮泥封泥量不得低于40cm,水炮泥外用黄泥炮泥填满封实,但最小封泥长度不少于20cm。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特殊条件下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未起爆的装药炮眼,当班的队长、爆破工、安监员必须在现场和下一班的队长、爆破工、安监员进行交接,填写交接报告单,并同时向安监处汇报。

(11)爆破时出现拒爆、残爆必须由当班的队长、爆破工、安监员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开现场。

(12)严禁在工作面及其他爆破地点进行充放电和母线导通试验。

2、爆破工职责、权限 爆破工职责:

(1)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

(2)必须严格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存放、制做引药、定炮、联线、爆破和处理瞎炮等有关规定。

爆破工权限:

(1)有权拒领失效的炸药和未经电阻检查、编号的雷管。(2)有权抵制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3)有权制止“三违”,在不具备爆破条件时(如瓦斯煤尘超限、不检查瓦斯、通风不好、防尘措施不落实等)有权拒绝装药、爆破。

(4)爆破工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越级上告。

3、炸药、雷管领退

(1)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进行编号和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逐发扭结。发放雷管的同时必须配发数量大于雷管数量20%的水炮泥。

(2)爆破工必须持爆破工证、领料单和领退记录本到药库领取炸药、雷管、水炮泥,并签字齐全。领退记录本要分别注明雷管、炸药的种类、数量及水炮泥数量。

(3)当班剩余的雷管由班组长清点核实,并在领退记录本上签字,退回药库,严禁交给下班使用。剩余水胶炸药由班组长清点核实,在领退记录本上签字,可存放在当班使用的炸药箱内,严禁乱丢乱放。

(4)库管员必须认真清点核实爆破工退回的雷管,如果退库数与剩余数不符,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追究库管员责任。

(5)严禁领取脚线不扭接,不编号及编号不属于自己的电雷管。

4、炸药、雷管运送、存放

(1)工作面必须建立标准化火药存放硐室,标准如下:

①距离:距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得小于50m,综放工作面不大于200m。②硐室要求:宽不小于2m、深不小于1.5m、高不小于1.8m,门锁齐全,牢固可靠,通风良好。

③装备要求:炸药箱、雷管盒、专用炮头箱、放炮器、放炮母线、炮棍、竹签。放炮制度、放炮员正规操作流程、岗位作业标准、炮眼布置图。

④附近有灌水炮泥水针和不小于一天用量的成品炮泥。⑤炸药存放量不得超过24h用量。

装配引药前,必须按一次爆破所用炮泥量备好炮泥,灌好水炮泥,水炮泥要饱满,损坏的水炮泥应退回药库。每次装配引药数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按规定在安全的地点进行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并有专人(班组长、安监员)负责监督,装配好的引药雷管脚线必须扭结。引药装配以后,必须清点数目,放在专用炮头箱内,以防散失。

(2)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炸药、雷管运送时必须分装在药包和雷管盒内。背送水胶炸药必须使用玻璃钢药箱。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具有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不应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一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集中的时间段,沿井筒上下。

(6)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合格的炸药箱、雷管盒内,并上锁,工作面必须放在火药硐室内。

5、爆破器具管理

(1)对爆破器、爆破母线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每次升井后及时进行维修。(2)爆破器升井后,必须用爆破器参数测定仪进行性能检查,严禁发放不合格的爆破器。

(3)工作面爆破母线应使用小电缆并保证长度。躲炮距离为:上下拉线距离不小于50米。爆破母线严禁明接头,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4)炸药箱、雷管盒、专用炮头箱、炮泥箱、水炮泥箱、放炮器、放炮母线、炮棍、竹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放炮制度等,在火药存放硐室附近,必须有灌装水炮泥的水针和不少于一天用量的水炮泥,炮泥用专用铁箱存放或设立专用炮泥池子并存放在火药硐室附近。

(5)火药存放硐室必须安门上锁,其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6)剩余水胶炸药必须由班长清点核实,并在领退本上签字,存放在炸药箱内,存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严禁乱丢乱放。

6.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⑴装配起爆药卷必须由爆破工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⑵必须在火药硐室内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⑶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⑷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插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⑸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⑹起爆药卷装配以后,必须清点数目,放在专用炮头箱内。

7、爆破工员、班组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 ①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②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和撤出的煤、矸、矿车及机电设备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三分之一以上时;

③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④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⑤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⑦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不干净时。

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⑨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⑩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8、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电雷管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放炮时,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工作面定炮时,现场安监员监护好放炮员工作,与定炮无关的人员应全部撤至放炮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定炮地点从事其它任何工作。

(6)一次装药必须一次全部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7)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保险”“三连锁”制度。“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放炮。“三保险”即站岗、拉绳挂牌、吹哨。

(8)根据通防部门对该巷道及全矿煤尘爆炸性进行的监测,煤尘爆炸指数为36.02%属煤尘易爆煤层。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9)严禁打浅眼、放小炮、明炮、糊炮、短母线放炮。

9、封泥

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特殊情况确需浅眼爆破时,要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 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自由面时,在煤(岩)层中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6)使用新式炮泥时,必须把炮泥外面的塑料薄膜去掉后,方可把炮泥存入炮眼定炮,以防炸药自燃。

10、敷设爆破母线

(1)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专用放炮线缆,禁止用钢轨、金属管、电缆等导体当作回路或母线使用。

(2)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3)工作面放炮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放炮器连接前必须扭接短路。

(4)放炮母线的敷设长度不小于放炮安全距离。(5)放炮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

(6)电雷管脚线和连接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11、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线方式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进行联线,电雷管脚线与母线联线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接触。

12、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再等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至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接成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前后对爆破地点附近3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9)通电以后拒报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

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到警戒线以外放炮。

(10)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相连通的巷道内布岗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每处站岗地点安排两人前往,一人站岗,一人回来通知放炮。

(11)放炮前,班组长必须点清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过5秒钟方可放炮,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

(12)放炮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新《煤矿安全规程》第295至346条规定执行。(13)放炮员从作炮头、迎头定炮联线、放炮等整个过程必须在安监员的监控下操作。

13、爆破时出现拒爆、残爆必须由当班的班组长、爆破工、安监员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开现场。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⑴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⑵在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⑷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⑸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4、放炮站岗制度: ①放炮前站岗

放炮前,由当班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地点进行站岗,每处站岗地点安排两人前往,一人站岗,站好岗后,回来通知放炮的人将放炮撤岗牌的一半交与站岗人,回来通知放炮,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只有在各站岗地点回来通知放炮的人员到齐并与班组长、安监员、放炮员见面,班组长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安监员将放炮闭锁钥匙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②放炮后撤岗

放炮后,班组长,放炮员必须亲自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确认安全无误后,班组长安排人员撤岗(撤岗人员与回来通知放炮人必须是同一人),站岗人员在未见到撤岗人员前,严禁任何人员进入警戒范围,只有见到撤岗人接到撤岗牌两牌合一后,方可撤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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