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土建工程保险务实_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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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保险务实问题的提出国外工程保险是强制的,本人所在工程几度遭洪水灾害受损,都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而且由于保险协议严密,理赔过程和定损计算都甚少争议。但在国内尽管工程保险已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国家电力部、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技术条款》
(2000年版)(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对办理保险作了专项规定,但还存在着严重问题,主要是:
a)有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根本不按二部一局《合同条件》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特别是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农田水利基建项目,在遭受自然灾害工程受损后,习惯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增加拨款,当财政有困难不能解决时,工程就拖延甚至半途而废,有的项目虽然办了“工程一切险”,但施工单位不办“施工设备险”和“雇主责任险”,业主也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结果施工设备因灾害或意外事故受损坏后,无法得到补偿,本身又财力有限,设备不能及时得到维修更新和补充,只能拖延工期,特别是在影响全局的关键工程部位上,同样也会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另外雇用人员因意外致伤致残,因赔偿争议而引起纠纷,甚至打官司的情况也经常出现,这些本来只要执行国家规定,办理保险都能解决问题的事情,往往被一些人们认为这是中国国情而习以为常,不引起重视。
b)由于国内工程保险也刚起步不久,工程管理人员对保险法规和条款,保险费用和赔偿计算的规定等保险业务不熟悉,因此已签约的保险协议,漏洞也较多,给理赔带来困难,也有个别保险公司有意提高费率和免赔额,增加理赔限制条款等不公正行为,损害工程项目的利益。鉴于上述问题,笔者根据我国工程保险的有关法规和国内外办理保险的实践经验,参阅了几个国内重点工程保险协议的实例,编写了本文,希望能引起水利水电部门、工程项目领导、施工单位对工程保险的重视和熟悉,对推动水利水电工程保险有所帮助。《合同条件》专项规定a)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设备);b)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c)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d)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件》还规定: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 d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32人民珠江 PEARL RIVER·2003年第1期84 d内未http:///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以上规定说明办理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是带有强制性的。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一般是由工程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二项组成。
3·1 工程险的责任范围a)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协议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协议中“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按保险协议的规定负责赔偿。
b)定义: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台风、暴雨、洪水、冰雹、地面下陷下沉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如火灾和爆炸等。
c)除外责任:“工程一切险”并没有包括所有的风险损失,它有很多限制,特别是在导致损失的原因方面有较多的限制,如因设计错误、非外力引起的机械电器装置的损坏,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和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这就是保险协议中列明的“除外责任”,根据工程特点具体的“除外责任”,可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商定,一般如同意提高保险费,而要求减少“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也能
接受。
在“除外责任”中,应特别关注的是因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保险公司是拒赔的。而设计院也至多赔偿与工程损失相应这部分的设计费,绝大部分损失是由项目法人承担的,因此项目法人在签设计协议时,应规定设计院投保设计责任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于1999年10月出台了“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
d)扩展责任:这是保险公司出于自身风险防范,根据投保工程性质和特点,附加的特别条款,例如:对隧道工程规定,由于非外力引起的停水、停电、排水系统故障等引发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再如对建筑材料存放的特别规定等,因此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对附加的扩展条款,逐条严格审核,不可盲目接受,避免以后理赔落空。
3·2 工程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3·2·1 保险金额按《合同条件》规定: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后,保险金额实际上就是发包人和中标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合同规定的造价。也可在投保项目中扣除某些风险不大的项目,如场地平整等,以减少保险金额,降低保险费用,但这种做法也会引起保险公司以风险集中的理由,要求提高保险费率。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涨价等种种原因,工程完工后的最终造价与原保险工程造价有较大差异,因此保险公司将以最终工程造价为依据,对预收的保险费以多还少补方式进行调整。当原保险工程造价与最终工程造价相差不足5%时,保险费也可以不予调整,在投保时双方可具体协商。
3·2·2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工程所在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免赔额的高低等因素有关,在投保时双方可协商一个合理的费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发[1992]21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关于办理水利水电工程保险的通知》第1、2条规定:我公司经协商有关各方,水电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率暂定为0·45%~0·50%,今后视赔付情况进行调整。该费率为工程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等几个险种的综合费率。
水利水电工程保险费率约在0·3%~0·4%之间,由于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经常出现低价竞标的恶性竞争。费率报价往往都低于0·3%。应当指出,作为开明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认识到保险费率的高低,不应成为选择保险公司的主要因素,更不是唯一因素,主要应当从保险公司的资金能力,从事工程保险的资历和信誉,保险条款的公证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择优。
3·2·3 保险费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之乘积。
3·3 工程险的保险赔偿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1-免赔率)-残值。
3·3·1 实际损失金额a)首先要确定造成工程受损的原因,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b)工程受损损失一般由http:///xxsxlw/工程监理负责报损,其损失价值不应超过受损当天受损部分在工程帐单上标明的实际价值。当发包人和承包人为防止事故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花费用经保险公司认可,也应获得赔偿。
c)工程全部受损和分项部分受损的最高赔偿33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以不超过总保险金额和分项部分保险金额为限。
3·3·2 免赔额(免赔率)作为工程保险的一个特点,就是保险公司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其不同的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仅对其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免赔额的高低,应根据工程危险程度、工程环境、工期长短等,在投保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免赔额定得高,保险费率可降低,但保险事故发生后,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也会相应减少。有资料介绍,如免赔额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二倍,费率可降低5%,如增加三倍,费率可降低10%。
a)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免赔额,可按其物质损失部分保额的10%~15%掌握,也可以免赔额度(如10万元)和免赔率(如15%)同时标出,以高者为准。
如工程损失低于免赔额度,保险公司就不作赔偿。
b)免赔额均对每次事故而言。保险协议中有“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其规定在连续72 h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其规定的免赔额。
c)特种危险赔偿限额,针对水利水电工程特点,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别危及到工程整体巨大损失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工程损失规定为限额赔偿,如地震、洪水、暴雨等,其赔偿限额约为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的50%~80%,具体的赔偿限额,投保时双方协商确定。
d)残值处理。工程受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并协商作价归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赔偿额中扣除。
e)残骸处理费用是指工程受损后,清理受损现场残骸而支付的费用。对工程险,保险公司仅赔偿直接的物质损失部分,不含场地清理费用,因此残骸处理须单独投保,其保险金额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大工程)到10%(小工程),费率没有明确规定。
有的保险公司还会提出些限额,如对边坡因坍塌或滑坡所致的清除费用不超过受损部位原开挖土石方费用的130%等,残骸处理保险金额、费率和限额条款,都可在投保时协商确定。3·4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3·4·1 责任范围a)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或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含由此引起的诉讼或其它经保险公司书面认可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按规定赔偿。
b)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偿付的金额为准。发包人或承包人对被伤害人或财产作出单方面的承诺,都是无效、不可行的。
3·4·2 除外责任a)列入工程险协议内的物质损失和费用;b)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c)发包人、承包人自身人员及其家属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其家属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d)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3·4·3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限额在工程保险期间,保险单协议对同一原因发生的一次或多次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规定赔偿限额。
a)人身伤亡事故限额:分成每个个人伤亡赔偿限额(目前约40 000~60 000元)和人身累计最高赔偿限额;b)财产损失最高累计赔偿限额;c)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项最高累计赔偿限额之和,即为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上要规定承包人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不能低于某限额,以http:///xxmeishu/防止保险事故出现后,最高赔偿限额,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
3·4·4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和费率保险费为最高赔偿限额×费率。费率没有明确规定,在投保时双方协商确定,从几个项目实例看,约在0·3%~0·5%间,也有的将费率含在工程一切险费率,不单独计算。
3·4·5 免赔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对财产损失有免赔额的规定,对人身伤亡赔偿,没有免赔额,保险公司须全额赔偿。
3·5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合同条件》规定: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是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应标明具体的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如工程不能如期完工,承包人应34向保险公司提出延期申请,在加缴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签发批单,展延保险期限,保险费按原保险金额和费率按日计算。如果发包人要求将保险期限延长到维修期结束,也可在投保时申请列明,保险费用另计。
3·6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索赔a)出现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同时采取一切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b)在保险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7天),承包人要向保险公司以书
面报告,提出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程度和要求赔偿的金额;c)如出现保险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既不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控制事故扩大,又不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放弃赔偿权益的时效为一年;d)从工程遭受损失的当天起算,在受损工程赔偿后,总保险金额不变,保险协议继续有效,但承包人须补缴所得赔偿部分保险金额的保险费。
3·7 工程一切险保险协议的基本内容3·7·1 发包人、承包人和保险公司协议基础条款a)保险协议以发包人和中标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书”为基础,有关风险评估、保险项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均根据该合同拟定,出现保险事故时,“施工合同承包书”中所有数据资料将作为定损理赔的计算基础。
为此,发包人或承包人要向保险公司提交整套“施工合同承包书”,包括:招标文件和图纸,招标文件补遗,标前会议纪要、中标承包人投标文件、签约备忘录等全部有关文件。
b)如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情况与“承包合同书”描述的不一致,或设计方案、施工方法、主要施工设备的变更等,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以便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评估该工程的风险,考虑是否调整承保条件。在目前普遍实行工程监理制的情况下,业主须按时向保险公司提交包含上述变更内容的“工程监理月报告”。
c)承包人应向保险公司按月提交工程量帐单,以便保险公司掌握所承保工程当时的实际财产价值(含分项财产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赔偿时,事故当时的实际价值,即是最高赔偿限额。
d)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如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保密,出现保险事故时,保证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派员到现场查勘,定损后按不同的赔付金额,限时赔付等。
e)适用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中国人民银行颁布,1995年1月1日生效)。f)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
g)保险费缴付时间,如分期、分年度等。
3·7·2 工程险部分a)工程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扩展责任条款;b)适用于工程险项下物质损失的免赔额,特种危险赔偿限额;c)工程险保险金额、费率和保险费。
3·7·3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a)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b)每次事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二项累计最高赔偿限额;c)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财产损失免赔额;d)根据最高赔偿限额和费率得出的保险费。
3·7·4 其他内容a)清理残骸费用:最高限额、费率、保险费;b)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用,为工程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清除残骸等三项保险费之和;c)签约各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日期。雇主责任险按《合同条件》规定,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4·1 保险对象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公司和施工承包公司在工程所在地雇用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均为雇主的雇员。
4·2 责任范围雇员在工作http:///wunianjilw/时间和上、下班路途,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负责医药费和经济赔偿责任(含可能支付的诉讼费用),值得提醒的是在拟定“雇用合同”时,职工因公致伤致死的赔偿责任和标准应与“雇主责任险”一致。各保险公司赔偿限度是不同的,这里提供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赔偿限度,供参考(见表1)。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各保险公司都有具体的规定,如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伤残程度划分精确到连丧失一节手指时,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4·3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a)保险金额:按雇员的年工资总额确定;b)年保险费率:各保险公司承保费率是不同35表1 雇主责任险赔偿限度表死亡与伤残程度赔偿限额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死亡60个月工资48个月工资36个月工资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72个月工资60个月工资48个月工资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伤残程度来确定暂时丧失工
作能力超过5天按雇员工资给予赔偿的,下述费率仅供参考:管理人员1·8%,技术人员2·0%,施工人员2·2%;c)保险费:各工种雇员的年工资总额×相应费率×保险年限;d)保险期限:总期限应与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一致,但随着工程进展、人员情况会有所变动,协议可分年度签约或加签人员、费用变化时的调整条款。施工设备险工程一切险仅包括工程概算或工程造价内所分项列明的工程财产(含材料和设备),因此与工程有关,但未列入工程概算或工程造价内的施工设备和机具,不属于“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因此,须根据《合同条件》规定,由承包人单独投保。
a)施工设备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扩展责任和附加第三者责任等的有关条款,和“工程一切险”
条款基本上是相同的。
b)施工设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在赔偿时均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规定。
c)施工设备的保险金额,按《合同条件》规定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自行确定,但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一般进入工程现场的新购置设备按购置价,旧设备按新旧程度由承包人定价,保险公司核定。
d)保险费率和保险费:保险费为保险金额×年保险费率×保险年限。随着工程进展,施工设备会有所变动,因此一般均以年度来投保签约。保险费率约在0·5%左右。保险保障体系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和施工设备险等三项保险项目,基本上覆盖了工程项目人、财、物投入的全部风险,即永久工程(含设备和材料),承包人进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工地范围内发包人和承包人自身和雇用的职员、各类工人和第三者的人身以及财产,均进入了工程保险保障体系。
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后,对项目资金的投入和运作都要受到工程概算制约的,项目法人既要承担http:///sannianjilw/工程建设的全部风险,又要尽量控制工程造价不要超概,以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因此责任非常重大。但是无论是何种工程,客观上总是存在着事先无法预计和控制的风险,如自然灾害,它不会以人们意志转移而能避免的。例如:广西百色水利枢纽导流洞工程,其进出口围堰是按10年一遇洪水设计施工的,而恰恰去年在广西右江出现了5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灾害,洪水冲垮围堰进入正在施工中的导流洞,给工程造成了严重损失,这是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无法承担的风险损失,好在导流洞工程已办理保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只有通过保险将风险转移,使得一旦发生风险事故,灾害损失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补偿,才能保障工程顺利进展,达到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