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期内部审计暂行办法_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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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建设期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顺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协助公司实现既定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副组长: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 成员:公司其他领导
同时成立内部审计工作组具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组长由综合策划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综合策划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过程中,相关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范围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投资审计:对各在建工程投资预算决算以及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七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建设期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职权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被审计部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部门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对公司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对公司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在建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被审计部门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部门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董事长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向董事长反映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有处理建议权。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胜任工作,具备会计、法律、经济、管理等至少两方面专业知识,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开展工作,按照董事长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董事长提交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对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由公司审计负责人确定。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公司临时安排的审计任务,可在审计人员当天通知。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并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原则上应在3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在调查、核对、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保证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相关性、合法性、充分性,强调证据效力的唯一性和因果性。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批示后,由综合策划部拟定《审计决定书》,经董事长签批同意后3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综合策划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相关审计决定,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内部审计工作组根据董事长批示,可安排复审。但在未做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内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人员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