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债法教学案例_债法教学案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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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参考案例

HYPO 1.1 甲为一老中医,自己开有一家诊所。乙为一家大医院,与甲签订雇用合同,除约定薪金外,并约定甲受雇于乙期间不得再开诊所。

HYPO 1.2 甲、乙各有一块鱼池,彼此毗邻。甲之鱼池地势较高,水较浅;乙之鱼池地势较低,水较深。因天降大雨,两鱼池中间的隔坝被冲垮,甲池中之鱼大部进入乙之鱼池。HYPO 1.3 甲之邻居乙外出打工久未回家,其房屋因连遭暴风雨袭击,损坏严重,乙乃雇人帮其维修,花去维修费2000元。

HYPO 1.4 甲开车不慎将乙撞伤,致乙花去医药费3000元。HYPO 1.5 甲之雨伞丢失,被乙拾得。Q:上述五种不同法律事实,分别会导致何种具体的法律效果?这些法律效果有何共同之处?

HYPO1.6 王某在某车站购买了回家的车票一张,车票上只注明了车次,没有注明开车时间。王询问售票员,售票员让其自己查看客车时刻表,客车时刻表上注明该车下午3:00发车。但车站在3:00通知乘客该车将晚点,具体发车时间难以确定,乘客需要等待。下午4:30,该车仍不能发车,车站亦不能确定具体发车时间。王遂到车站附近一餐馆吃饭。4:50王某返回时,发现该车已经离开。王找车站交涉,车站称已告知乘客等待,王某擅自离开,对造成的后果应自行负责。由于该车是当天回王某所在地的最后一趟车,王某因担心第二天上班迟到影响工作,遂租了一辆车回家,花去两百元。Q: 王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理由是什么?

HYPO 1.7

甲、乙是邻居,共同向丙购买雏鸡1000只,每只1元,约定3个月后付款。甲、乙各分得雏鸡500只。当丙3个月后讨要货款时,甲、乙均称雏鸡体质太差,已经死亡过半为由,拒绝付款。

Q: 丙应分别向甲、乙讨还货款,还是可连带的向甲、乙讨还?

HYPO 1.8 甲乙在一公共汽车站逗闹,甲将一候车老人丙撞到,摔成骨折,花去医药费等共4000元。丙要求甲、乙赔偿时,甲称自己只应赔偿一半损失即2000元,另一半应由乙赔偿;而乙则称自己并未撞伤丙,拒绝赔偿。Q: 本案应如何处理? HYPO 2.1 甲婚前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婚后偿还。甲婚后第三年乙讨要该款未果,遂诉至法院。甲则以时效已过为抗辩。Q: 甲的抗辩能否成立? HYPO 2.2

甲、乙约定由乙供应甲一批柴油,柴油标号为0号或10 号。乙在约定期限内将0号柴油交付甲,但因当地气温骤降,0号柴油无法使用,甲遂要求乙改交10号柴油,或者退货,遂生纠纷。

Q: 甲的要求在法律上能否成立?为什么?

HYPO 2.3 在HYPO2.2中,设乙在合同签订后通知甲,其将交付10号柴油,甲表示同意。后因乙储藏10号柴油的油罐起火爆炸,无10号柴油可交,乙要求向甲交付0号柴油。甲以当地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使用为由拒绝接受,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Q: 甲在法律上有无理由拒绝接受0号柴油?

HYPO 2.4 甲到乙自行车行选购了一辆凤凰牌自行车,价款为450元。甲因当天只带了200元,遂将该200元交给车行,约定次日将余款250元交齐后取车。但该车当晚在车行被盗。次日甲来取车时,车行无车可交。甲要求车行退款,车行则称该车所有权已在前日转移甲某,车行只是代为保管,且车行在保管上并无过失,甲不仅不能要求退款,还应补交欠款250元。遂生纠纷。

Q: 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阅台湾民法第200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第2款、《美国统一商法典》2-501(1)b)

HYPO 2.5 在HYPO1.7中,设甲乙共同向丙订购雏鸡,各分500只,甲已付款而乙未付款。Q: 丙得否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HYPO 2.6 某居民楼住户与暖气供应公司之间有供暖合同,但部分住户因对暖气公司的服务有意见而未交暖气费,暖气公司停止向整栋楼供暖。Q: 暖气公司停止供暖在法律上有无正当理由?

HYPO 2.7 在HYPO 2.6中,设暖气公司是分别与各住户签订供暖合同,而不是与整栋居民楼全体住户作为一方签订供暖合同。现因部分住户未交暖气费,暖气公司对整栋楼停止供暖。Q: 1.暖气公司停止供暖在法律上有无正当理由?

2.本案与HYPO 2.6 有何区别?这种区别对案件的处理有何影响?

HYPO 3.1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乙给甲贷款1000万,丙商业集团作为连 带责任保证人。后甲因为经营上的原因希望向银行提前还款并降低利率。经协 商,甲偿还了部分借款,甲乙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将借款期限缩短为3个月,利率也作了调整。当甲未能偿还余款,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时,丙以甲乙变 更合同条款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Q: 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

HYPO 3.2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建筑公司下属的第六公司(丙公 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还 款,银行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经查,丙乃乙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 资格。

Q: 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阅《担保法》及《解释》对保证人资格的规定:《担保法》第5 条第2款、第7-10条、第29条;《担保法解释》第17、18条。

HYPO 3.3 甲乙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丙为一般保证人并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乙所欠甲之债务于1999年12月31日到期,甲于2000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0年9月30日做出判决,判令乙清偿债务,乙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甲此后也未向保证人丙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Q1: 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将于下列那一日期终止?

A.2000年6月30日 B.2000年12月31日 C.2001年3月31日 D.2001年4月15日 E.2002年10月15日

Q2: 如果债权人甲以诉讼和仲裁以外的方式向债务人乙主张了权利,丙的保证责任何时终止?

Q3: 如果债权人没有起诉主债务人,而是直接起诉保证人,结果将会如何? Q4: 如果债权人甲起诉后未能从债务人乙处获得充分清偿,随后以诉讼和仲裁以外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结果将会如何?

HYPO 3.4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A.可以请求甲赔偿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请求丁、戊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各偿还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HYPO 5.1 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1万元。甲以该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此事,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Q: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一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一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参阅《通则解释》第131条)

HYPO 6.1 甲因病住院,其所种植的西瓜大约5万公斤已经成熟而无人料理。邻居乙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雇人将西瓜抢收后堆放在甲的露天大院中,花费大约500元。乙为抢收甲的西瓜而延误了抢收自己的西瓜,损失约1500元。由于乙抢收甲的西瓜后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致使甲的西瓜遭受日晒雨淋。乙因忙于出售自己的西瓜而未能及时出售甲的西瓜,致使甲的西瓜部分变质腐乱,后销售所得仅为6000元。甲病愈出院后,认为乙将自己的西瓜采收后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而致损害发生,属于侵权行为,应赔偿其损失。乙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要求甲支付500元管理费并赔偿自己的损失1500元。Q: 本案应如何处理?

HYPO 7.1 甲的机器上的一只曲轴断裂,请乙(运输公司)将该曲轴运送到某工厂仿制一只新的,甲告知乙此事比较紧急,但未告知乙没有该曲轴甲的工厂就不能开工。因为乙的疏忽,运送耽误了时间,甲的停业时间因此延长了几天,使甲遭受了较大损失。甲要求乙赔偿因乙的拖延而使其失去的利润。

Q: 甲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为什么?

HYPO 7.2 某贸易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一份羊毛购销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向纺织厂供应羊毛50吨。合同签订后,纺织厂决定将此合同中的30 吨羊毛投入生产,另20吨与另一服装厂签订了转卖合同。后贸易公司违约,致使纺织厂无法按时生产,损失100万元,且使其丧失了转卖合同可获取的利润10万元。纺织厂起诉要求贸易公司赔偿110万元损失。Q: 纺织厂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HYPO 7.3 甲与乙约定,由甲自负路费赴乙所在地授课,时间一天,报酬2000元。出行前,甲被丙所驾之车撞伤,花去医疗费等计5000元。Q: 甲得请求丙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HYPO 7.4 甲被一肇事车辆撞成重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甲被路人送至医院救治,但因家中贫困,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向甲捐款达5万元,而甲在医院治疗所花各项费用总计为2.5万元。后肇事司机被抓获。Q: 甲是否仍有权向肇事司机请求赔偿?理由?

HYPO 10.1 甲驾车将乙撞伤后逃逸,丙见乙伤势严重,主动前往救助,但因天黑下雨路滑,丙在救助乙的过程中跌倒,造成骨折。乙妻目睹乙之惨状,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夜晚常在恶梦中惊醒,不久即患上神经衰弱。乙受伤住院期间其名贵手表被盗。因医疗过失,乙病情加重,后经全面体检,又发现已罹患脑瘤,被迫提前退休。乙出院后情绪极度低落,自杀身亡。Q: 甲应对以下哪些损害负责?

a.为寻找甲而支出之调查费 b.丙之损伤

c.乙妻之精神损害 d.乙手表被盗之损失

e.乙因医疗过失而致病情加重之损害 f.乙被迫提前退休所产生之损失 g.乙自杀之损害

HYPO12.1

甲驾车正常直行,乙驾车从自己单位内行驶,撞伤甲车前部。几乎与此同时,另一驾车人丙驾车右拐欲进入乙所在单位,撞伤甲车尾部。甲车前部被撞花去修理费5000元,尾部被撞花去修理费2000元。

Q:乙、丙对甲车被撞之损害所应负的责任,应如何负责?

HYPO12.2

甲乙均为公交车驾驶员,其运营路线相同。一日,甲乙为争抢客源,驾车你追我赶,在马路上高速行驶,将正从人行道正常穿越马路的行为人丙夹死。Q:甲乙对丙之死亡应如何负责?

HYPO12.3

甲乙均有意谋杀丙,乃分别投毒于丙之茶杯中,致丙死亡,但甲乙事前并无通谋。假设

1.甲乙各自所投药量均足致丙死亡;

2.甲乙各自所投药量分别均不足以致丙死亡,但两人所药量加在一起则足以致丙死亡。Q:上述两种情况下甲乙对丙之死亡应如何负责?

HYPO12.4

甲乙合谋并分工由甲抢劫丙,乙抢劫丁,两人均按计划分别实施抢劫。Q:对丙丁之损害,甲乙应如何负责?

HYPO 12.5

受害人徐某和同事站在单位的门口看某公寓的居民放烟花(徐某单位门口离该公寓约20米远),突然发现有烟花向自己飞来,还没来得及反应,就发现有东西砸在自己鼻子上。徐某本能地握住鼻子,再摊开手时,已是满手鲜血。经医院检查,诊断为:“鼻骨上段完全性橫性骨折”,徐某为此花去医疗费近千元。经查,该公寓当日放烟花的居民多达四五十人,无法辨别是谁家的爆竹炸伤了徐某。

Q: 徐某是否有什么办法使其所受损害得到赔偿?

HYPO 12.6

甲乙素不相识,其分别从不同的方向向同一房屋放火,将该房屋烧毁。假定

1.勘验结果表明,如果不存在另一把火,每把火都足以将整栋房屋烧毁。甲乙放的火实际各烧毁了房屋的一半;

2.勘验结果表明,如果不存在另一把火,每把火都足以将整栋房屋烧毁。但无法确定甲乙各自放的火实际烧毁房屋的比例;

3.勘验结果表明,单独一把火并不足以烧毁整栋房屋,甲乙放的火实际各烧毁了房屋的一半,从而导致整栋房屋被烧毁;

4.勘验结果表明,单独一把火并不足以烧毁整栋房屋,是两把火的结合导致整栋房屋被烧毁,但无法确定甲乙各自放的火实际烧毁房屋的比例;

5.无法确定甲乙各自放的火是否单独即足以烧毁整栋房屋,但可以确定其实际各烧毁了房屋的一半;

6.无法确定甲乙各自放的火是否单独即足以烧毁整栋房屋,也无法确定其实际烧毁房屋的比例。

Q:在上述各种情形中,甲乙分别应如何承担责任? HYPO 14.1 公安人员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在杨某的菜地上与犯罪嫌疑人展开搏斗,致使杨的蔬菜被踏坏一大片。事后,杨某要求公安机关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Q: 杨的请求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如不能,请说明理由。如能够,如何适用法律?

HYPO 15.1

甲为一剧场经营者,乙为演员。甲乙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在甲的剧场演出三个月,在此期间乙不得到其他剧场演出。第三人丙明知这一合同的存在,但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不到甲的剧场演出。

Q: 甲能否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HYPO 15.2

乙为甲之债务人,因欠甲之债务久未清偿,被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乙拒不履行,被法院拘留。但在执行过程中,因少数执行人员行为简单粗暴,使乙腰椎骨折。乙因受伤无法管理企业,其企业随后倒闭,乙更无钱还债。甲转而起诉该法院,称其因执行行为导致乙身体受伤,企业倒闭,无钱还款,要求法院承担赔偿责任。Q: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

HYPO 15.3

甲与乙均为某村村民,甲因在城里购置了房产,遂将其在农村的房屋卖给乙。双方约定,乙先交定金1000元,房屋所有权即归乙所有,待全部房款交齐后,甲交付房屋给乙。

同村村民丙因和乙长期不和,遂对甲威逼利诱,怂恿甲撕毁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改卖他人。甲因而要求退还乙交付的定金1000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以甲和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追究丙的责任。Q: 本案应如何处理?

HYPO 16.1

顾客甲到餐馆就餐,顾客乙携其宠物狗来餐馆,并让其狗与甲桌就餐。甲愤而诉至法院。Q1: 甲应以谁为被告? Q2: 甲应以什么诉由起诉?

HYPO 16.2

原告赵C,2005年由当地公安部门为其核发的身份证上,其姓名亦登记为赵C。2006年原告申请换发二代身份证时,公安部门以其姓名包含英文字母,不符合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为由,拒绝为其发放以赵C为姓名的身份证。原告诉至法院,一审胜诉。被告当地公安部门不服,提起上诉。Q: 本案应如何处理?

HYPO 16.3

湖南王跃文是畅销书《国画》的作者,国家一级作家,在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2004年,湖南王跃文发现某书市上正销售一本北京华龄出版社出版的署名“王跃文”的新书《国风》,并打出“《国画》之后看《国风》”的口号,大张旗鼓对外征订。该书在封三内侧以极小的文字注明:王跃文,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

经查,《国风》作者王跃文原名王立三,小学文化,是个做煤炭生意的农民。2004年,王立三在湖南书商杨某的授意下,改名王跃文,并按规定在当地重新办理了身份证。此后,杨某利用河北王跃文的身份证,找到华龄出版社出版了署名“王跃文”的《国风》。湖南王跃文以河北王跃文和华龄出版社为被告诉至法院。

Q: 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如果是,侵害的是何种权利?

HYPO16.4

长沙一女教师王朔,于2003年推出“著名作家王朔《不想上床》”。Q:长沙王朔是否侵犯了北京王朔的姓名权?

HYPO 16.5

某电信局在登记电话用户姓名和电话号码时,将某一用户的姓名登记错误,并发布在电话号码簿上,虽经该用户多次交涉,电信局一直未予改正。Q:电信局是否侵犯该用户的姓名权?

HYPO16.6

陈甲、陈乙与陈丙系亲兄弟,陈丙为老大。2000年陈父去世后,陈丙夫妇提出将陈父骨灰盒安葬在附近的绿化带中,遭陈甲、陈乙以及众亲友反对,陈丙妻声称“你们不听,以后我们就不管了。”后陈父骨灰盒一直放在陈乙家中。2003年陈甲、陈乙及陈丙被告知要动迁,三人明知此事将涉及父亲骨灰盒安置之事,却因兄弟矛盾均未主动与对方协商。同年8月,在陈丙未参与的情况下,陈甲、陈乙出资为陈父购置一墓地,未将陈丙夫妇姓名刻在墓碑上。陈丙遂诉至法院,以陈甲、陈乙在碑文上故意漏刻其姓名,损害其人格尊严和名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陈甲、陈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并要求将原墓碑更换为新墓碑,按照长幼顺序将陈甲、陈乙以及陈丙夫妇的姓名刻上,原墓碑费用由陈甲、陈乙承担,新墓碑费用由三人平均分担。

Q1: 陈甲陈乙是否侵害了陈丙的权利?如果是,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Q2: 陈丙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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