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_新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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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
司法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性质
1、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2、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无救济即无权利”
3、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指由行政诉讼法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行政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1、人民法院。
在行政诉讼中拥有指挥权、审理权、裁判权。
2、行政诉讼参加人
①原告
②被告
③共同诉讼人
④第三人
⑤代理人
3、其他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⑴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①权利: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理权、裁判权、排除诉讼障碍权、执行权。
②义务: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对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和公正做出裁判。
⑵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①权利:起诉权、辩论权、上诉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权、原告、第三人请求赔偿权等。
②义务:依法提供证据,不得实施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⑶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的权利:依法作证,依法鉴定、勘验
和如实提供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义务则更多的是基于公民的义务,协助法院查明事实。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三大诉讼共有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1、行政诉讼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2、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审查其合理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念
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功能
1、确定司法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监督和制约的程度;
2、决定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济的权利范围;
3、决定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认为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行政许可
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6、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行为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第二款(六类)
1、刑事司法行为
2、行政调解
3、行政仲裁
4、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力)
5、重复处理行为
6、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
概念: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法律功能:
1、法院管辖权的内部分工,防止管辖权的冲突;
2、确定当事人到哪个法院起诉或应诉,增强诉讼管辖的可预见性。
行政管辖的种类:
1、法定管辖①级别管辖②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①移送管辖②指定管辖③管辖权的转移
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被告住所地(此时被告与法院共属一地区)
3、不动产所在地(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利于判决执行)
4、行为发生地
行政行为发生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
5、被告就原告原则:保护原告利益
原告住所地、居住地
行政诉讼参加人
概念: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类型: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第三人、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概念: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诉讼,与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并直接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行政诉讼参加人。
特征:
1、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诉讼,区分诉讼代理人
2、与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区分: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3、直接受法院裁判拘束
行政诉讼原告
概念:一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核心:行政诉权
即“起诉权”或“诉讼请求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救济的权利。
具有行政诉权,即具有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