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_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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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院)是2002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而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其前身包含创建于1982年的广东省汕头教育学院、创建于1964年的汕头商业学校、创建于1976年的汕头供销学校、创建于1976年的汕头机电学校、创建于1956年的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创建于1960年的汕头市教师进修学校。

学院以高职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主体,办学基础坚实,人文底蕴深厚,致力于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人才、智力和科技支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为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tou Polytechnic。

学院注册校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东湖。学院网址:http://www.daodoc.com。

学院本部位于濠江区东湖,另设有金园校区、新津校区、东墩校区。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院是由汕头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彰显职业教育特色。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协同创新,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学院办学立足粤东、服务广东、辐射全国,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力争建成省内一流、— 2 —

具有国际视野、特色鲜明、社会高度认可的综合性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六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探索建立学院理事会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塑校、特色兴校战略,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素质为要”的育人理念,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高技术的职业化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院建立内审工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九条 学院校训为“知行合一、德技双馨”。校庆日为每年的3月29日。校歌为《我们从这里起飞》。校徽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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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院规章制度,按本章程进行管理;

(二)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四)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六)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管理与使用学院的财产和经费;

(十)组织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合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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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和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师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按照汕头市科技发展规划,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五)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和升学等指导服务;

(七)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学院办学经费;

(八)接受监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建设成为与粤东地区中心城市相适应的综合性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四条 学院的全日制人才培养规模根据市场和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进行适度调整,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院设置财经、旅游、环保、制造、土建、电子信息、文化教育、艺术设计等专业门类,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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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不享有学籍。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及提升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运行、教学基本建设等教学管理方面的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和实践,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贯穿于学院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学质量督导评价制度,对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督、引导和评价。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院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相结合的“双证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保障制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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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推进文献资源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创设良好的办学条件与办学环境。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坚持教学与科研并举,通过科研活动创新知识,开发技术,促进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水平,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技术开发、科研奖励及科研考核等工作,促进学院科研活动的开展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高职教育研究所等研究机构,负责开展科学研究和为学院提供决策参考等工作。

学院根据汕头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若干研究机构,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学院成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和编辑部,负责学院学报的组稿、审稿、编辑和出版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反对学术不端、学术腐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地方的经济、文化及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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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对本院师生员工参与社会服务的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特点,围绕行业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各级各类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应用技术研究和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等,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一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焕发地方文化活力,创新校园文化,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十二条 学院大力弘扬潮汕文化、华侨文化和特区文化,融汇地方特色的“勤奋开拓、创新务实、团结爱乡”文化精粹。

第三十三条 学院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陶冶学生情操,构建学生健康人格。树立学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全面塑造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党 委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 — 8 —

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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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党委会议。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 10 —

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 长

第三十八条 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设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院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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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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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各系(部)、职能部门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院全体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重大学术规划、专业及学术机构设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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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裁决、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会章程及学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二)对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及其奖励,教学、科研奖项设立、高层次人才选拔及涉及评定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进行评定;

(三)对与学术事务相关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教学和科研经费的安排及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及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发表咨询意见。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需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实习实训、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按照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执行;根据需要,可在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及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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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熟悉教育教学的教学管理人员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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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第五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管理的基本形式,代表全校最广大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所有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的领导机构,并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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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民主选举新一届学生会。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院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六节 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由热心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院事业发展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代表以及社会贤达、著名学者、企业家、校友和学院代表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院理事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及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对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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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院章程规定或者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七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据省、市关于高校机构设置要求制定学院机构和编制设置方案,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市编制部门批准。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由学院领导对口分管,实行处长(主任、馆长)负责制。学院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开展教学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九条 二级单位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单位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六十条 学系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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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制度。涉及教学科研等行政事务的,由系(部)主任主持;涉及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议题交叉的协商主持。

其它二级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八节 学院群众组织及民主党派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以上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十四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上级团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妇女委员会是上级妇委会组织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女教职工和女学生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妇女委员会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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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含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工。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旨在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会与各校友分会之间的联系,主动为校友服务,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学院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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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人师表;

(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建立、健全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五条 学院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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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学院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学院支持教职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院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七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十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八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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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管理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院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八十五条 学院关心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业就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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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综合考评制度、奖惩制度。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稳定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构建和谐校园。

第八十九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九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九十一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的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九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学院办学实力。

第九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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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坚持勤俭办学,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四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学院一切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

第九十五条 学院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主管部门和主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定期向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院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财务管理情况,保证财务公开、透明,完善民主监督。

第九十六条 学院加强对财务的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学院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推动财务信息化技术和教学、科研、管理深度融合,为学院的发展提供助力。

第九十七条 学院资产为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的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学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九十八条 学院后勤保障遵循“以人为本、优质高效”的工作理念,按照服务、安全、节约的工作原则,建立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保障机制和管理体制。

— 25 —

第八章 附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院党委会审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院长;

(二)学院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章程修订的决定由学院党委会经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院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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