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_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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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在事实真伪不清时,法官必须进行裁判而采用的处理案件方法,而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如何适用举证责任或者将举证责任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则是举证分担理论上的问题。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包括两种,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它是一种无条件出现的、动态的、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它由法律预选设定,是一种不能转移的、隐形存在的、附条件的证明责任。就举证责任的性质,一般认为有四种学说,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义务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而生的义务。责任说,认为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个特殊责任。负担说,认为 举证责任对于诉讼当事人既非权利亦非义务,而是当事人为了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不得不承担的一种负担。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主张和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原告、被告、第三人按照举证责任的指引,收集和提供有关要件事实的证据。源自于古罗马法的最初的民事诉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当今的民事诉讼中仍以此原理为准则指导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实际操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古罗马法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演变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准则,而且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策略指明了方向。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不仅关系到实体法律的公正能否在诉讼中实现,还关系到能否构建一个有效率的诉讼程序。由此可见,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法律上的预先分配,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是分配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时,必须先确定与这个法律关系相联系的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要由当事人双方在一定的范围内各自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