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主义的合理性_论新自由主义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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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哈佛一个讲座让我重新思考关于人的自由的问题。讲座的话题是,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之争。全篇围绕到底政府将高收入者的收入拿走救济穷人是不是合理的。在我们看来当然是合理的,但讲课的教授让我们重新思考,从自由主义者的观点重新看问题,强制纳税就是强制取得收入,等价于强制人们劳动,等价于人们失去自由成为奴隶。人的自由部分地握在政府手中了,这不是意味着政府可以随意支配人民的自由了么?

强制取得富人的收入等价于强制劳动的观点还有待商榷,我个人认为自由主义者在这一方面太武断,仿佛愤世的诗人做出的仔细考查起来并不严谨的比喻句。收取收入意味着夺走他们一部分收入,这部分用于必要地国家建设和补助贫困以外如果还有结余那当然是不够合理的,这样的夺走只能是夺走金钱,而这笔金钱很难机械地等价于纳税人的多少时间的劳动,所以不能说是在剥夺纳税人的劳动,况且假如纳税人不想纳税可以不去工作啊。自由主义者在这里有些过分地要求自由了,人在社会中生存必然要牺牲一定自由,人没有社会中的绝对自由,因为法律、道德、政府在限制他,使他的行为能够有利于至少是不阻碍全人类的生存发展。按自由主义者的说法,我们完全可以说法律中对我们做出任何形式的超出道德基本要求水准的要求的条款是剥夺我们自由的东西而任意践踏。当然,他们所探讨的是在道德以上的自由,即在保障了符合道德的情况下讨论人们的自由问题。如上面所说的纳税问题,纳税人不额外地纳税也不能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充其量是一种违反了议会规定的法律的行为,而这种法律既然是由人制定的,就有可能违背道德(特别是自由),因为它不是道德本身,而是建立在基本公认的道德之上的人类普遍契约。假设一个人见到另一个遇到生命危险,他有能力拯救那个人,但是因为拯救行动会对自己造成损失所以就不去救援,这种行为必然会遭到世人谴责,但在这里他并不犯法。这种情况中,对人们的要求是道德的而非法律的;而前面提到的纳税的情况中对人们的要求则正好相反,是法律的而非道德的。可见,道德与法律并非如我们想的那样简单同步,而是各有要求。当然,法律毕竟还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法律中还是有些东西高出了道德的基本要求,比如开车系安全带的法律在道德方面就没有什么特别要求。所以说在不同情况下要区别对待,根据人们对道德和法律中的更多的一方要求行事。回到自由主义的问题上来,自由主义呼吁的到底是一种什么样自由呢?这种自由是在怎样的程度上实现的呢?到底有没有一条准则能够说明?解决了这些问题,那么关于自由主义的呼吁是否合理的命题就自然解开了。

自由主义声称富人没有义务去进行额外纳税,即是表明富人那不明显的见死不救并不是违反道德要求的。这不违反道德要求完全是因为人们不会去对这些不属于传统的和明显的道德问题进行研究和规范并达成一致。因为这里这个问题在人类几千年的生活中并不是一个明显的问题,它难以进入世人的视野,如今这个贫富悬殊的年代里,那些富人也不是紧邻着穷人生活,因此可能并没有对于穷人生活的潦倒的认识,除了穷人外的世人不会想到世界上还有无数面临死亡威胁的人们需要富人的援助,这样一个不明显、不张著、不直接的矛盾很难让人们从道德层次上加以规定。首先提出这样的要求(劫富济贫式的再分配)来的是那些穷困、受压迫的人们以及期望改变社会的政治(学)家们、经济学家们,自从凯恩斯主义兴起以来,在资本主义世界中,这种在分配原则已经广泛地成功立法,使之成为法律要求。

严格来说,这种再分配确实是一种牺牲个人利益与自由来实现全人类进步的行为,但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个人利益,因为一旦穷人中爆发暴动,损失最严重的肯定是富人们。只不过这种保障是间接地、不明显的、长期的,这是一种隐性保障,是对未来自由的保障。如果说自由主义坚持只追求眼前短期的自由就可能会造成长期的不自由。人类社会无法进步的话个人是无法进步的,个人生存与集体生存息息相关,只要我们能找到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契合点,我们就能解决这一难题。这一契合点不应偏向任何一方,而要做到基本上是刚刚好。这就要在实践中慢慢摸索了,双方各自让出一小步,人类才能和平解决公平与自由的问题。

自由不是绝对的,人生来拥有自由,但只是身体赋予我们的有限自由,我们只能在自然规定给我们的框架内行使自由的权利,例如我们不能有永生的自由。任何部分上地不自由都使人不能完全自由,自然对人类自由具有限制,从而使人类能与自然和谐共存;因而人类社会也会对自身自由加以限制,从而使人类能与社会和谐共存。人必然受到自然和社会的双重限制,绝对自由怎么可能实现呢?绝对自由意味死亡、虚无、不存在。我们追求的自由是在道德法律基础上的自由(尽管有时法律并不能真正反映我们的普遍道德要求),也许自法国大革命以来,自由作为口号深入人心,可是人们并不能了解自由的真正含义,而是使“自由”具有了更多的口号意义。正是这种口号式的自由让人们产生了绝对自由存在及其合理性存在的错觉。

因此我得出结论,不能让富人对穷人和整个社会坐视不理,然而也绝对不能对富人进行剥削,每个人都有富有的权利。总有一种合适的税收方法能够同时满足两方的需要并且促进人类事业的整体发展。这样的理想是每个有志的思想者都有的,但愿有一天我们能看到一个能够温和消除贫富差距的方法。

(参考视频《公正:该如何做是好?第三集:自由选择我属于谁?》[哈佛大学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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