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管理服务章程_自我服务与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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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
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
章
程
重庆工商大学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章程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组织成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秘书长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三节 办公室
第四节 公寓社区中心
第五节 勤工助学中心
第六节 学风建设中心
第七节 朋辈心理帮扶团 第八节 兰花湖管理中心
第五章 附则
重庆工商大学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章程
第二章 基本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 本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团结全校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努力成长为复合型、应用型、高素质的新时代优秀大学生。
第八条 本会是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环境的学生自治组织。通过参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与沟通,加强学校与广大学生的联系,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动员和组织全体学生建设美好的工商大学。
第一章 组织成员
第九条 参选条件:拥有重庆工商大学学籍的本、专科学生,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且通过本会人员选拔,均可成为本会成员。
第十条 成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或自荐承担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有权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享有放弃成员资格的权利。第十一条 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关心国家大事,遵守国家法令;
(二)刻苦学习,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声誉、大自委名誉;
(四)支持和配合本会开展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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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大自委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指导各分管中心的相关工作,大自委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十八条 大自委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公招竞聘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十九条 大自委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大自委副主席兼办公室主任继任主席的职位。
大自委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秘书处会同主席团商议,从该中心部门中选拔部长代理副主席行驶职权。
第三节 办公室
第二十条 办公室在校党委学工部(处)学生科老师和主席团的指导下协调大自委各中心事务,下设人事财务部和策划组织部两个部门。
(一)人事财务部
1.负责大自委经费、财务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 2.负责大自委文件的起草以及各种资料的建档和保管; 3.对大自委成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策划组织部
1.负责大自委会议和其他大型活动的组织实施;
2.负责大自委的宣传报道和记者队、礼仪队、主持队的选拔和管理; 3.负责与校内各学生组织以及校外各工作单位的联系交流;
第四节 公寓社区中心
第二十一条 公寓社区中心在校党委学工部(处)公寓管理科老师和主席团的指导下对全校公寓、楼管会、党员服务站和楼栋助理进行管理,下设事务服务部、文化宣传部和监督检查部三个部门。
(一)事务服务部
1.负责中心财物、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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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传部
1.负责勤工助学中心的宣传报道和网站管理;
2.负责管理和维护中心网站,及时对相关网络信息进行采集、审核、登载; 3.负责对中心固有资产进行保管。
(四)市场拓展部
1、负责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联系与协调;
2、负责校外勤工助学实践基地的调研、考察、谈判和业务联系;积极与校外商家洽谈,致力于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3、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权益维护。
(五)勤工助学书报亭
1.负责书报亭兼职人员的管理; 2.负责书报亭的日常管理;
第六节 学风建设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风建设中心在校党委学工部(处)学生教育科老师和主席团的指导下对全校学风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下设学风调研部、学风督察部和国旗班三个部门。
(一)调研部职责
1.负责协助学生处学生教育科开展学风建设专项调研、课堂秩序检查、课堂评学、考风考纪检查等工作;;
2.负责中心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负责中心活动的策划组织及宣传报道。
(二)督察部职责
1.负责考勤员的选拨、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2.负责学生、辅导员出勤数据的统计上报; 3.负责日常事务管理中的协调、反馈工作。
(三)国旗班
1.负责新队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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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中心的财务和档案的管理; 2.负责中心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负责中心活动的组织与策划;
4.负责协助办公室做好在兰花湖的宣传报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制定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即刻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废止、修改需由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主席团提案,经过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干部同意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于重庆工商大学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
重庆工商大学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