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保障的发展_中国人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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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保障的发展
摘要:人权问题是当代国际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期实践的经验,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本文通过介绍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让大家了解我国人权的发展历程及丰富成果。
人权是一定社会或一定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一般形式,特别是基本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也包括集体人权。(李广民、欧斌主编:《国际法》清华大学出版社,第265页)
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二)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四)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我国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制的保障。
(六)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七)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
(八)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途径——国际社会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唯一正确的途径是对话和合作。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发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
2008年,我们同舟共济,全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促使我们更加冷静地反思经济发展的和谐性问题,要求我们更加全面地考虑如何通过和谐发展来实现人权保障目标。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是解决当代社会一切问题的关键,是实现安全和人权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贫困、愚昧无知、环境恶化的社会中生活,既没有安全,也不符合人的尊严。当然,有助于全面实现人权保障目标的发展应当是一种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而不是一种病态、失衡、充斥经济泡沫的虚假“经济繁荣”。一旦偏离和谐发展,人权保障的目标就很可能会落空。(罗豪才《人权保障“中国模式”》第二段)
一起公民死亡事件见证了中国人权保障走过的道路。
2003年3月17日,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的街头被收容,60小时后他死在了广州市卫生局主管的收容人员救治站中。孙志刚之死影响深远,他死后三个月,18名涉案者被认定有罪,23名政府官员受到处分,施行20多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
孙志刚事件的第二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随后,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2006年3月,“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被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由“人权”入宪,进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后到专门的行动计划,中国人权保障路线图的背后,折射着人权观的改变。
现阶段,司法部建议增设20或30年长期刑逐渐减少死刑,人权专家称最高人民法院应收回死刑核准权,高法要求保障人权切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等一系列的事件说明了中国的人权保障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完善。当然,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上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参考资料:李广民、欧斌主编《国际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国务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联合国大会第34/46号决议(1979),35/174号决议(1980),36/133号(1980)和41/128号决议(1986)万鄂湘、郭克强著《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罗玉中、万其刚著《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