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社团管理章程_瑜伽社团组织章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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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社团管理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服务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加强我校研究生社团的管理,经研究生党工委批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研究生社团,是指本校研究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经审核批准,在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正式注册,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研究生组织。研究生社团成员应当为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

第三条

研究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引导研究生适应社会,帮助研究生成材就业。

第五条

校研究生会成立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受研究生党工委委托,负责研究生社团的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研究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社团活动开展的初步设想;

(四)应当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十条

研究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性质、宗旨;

(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以及活动时间;

(三)社团成员入社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财务报销、经费使用的原则及程序;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义务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变更、注销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社团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本章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提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意见,经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同意后,报研究生党工委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社团发起人。研究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或谋取私利等组织除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变更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通过本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通过社团章程草案或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管理、活动等事项;

(六)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研究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社员大会,并将大会通过的决议交校研究生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对社团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十八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研究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长、副社长。研究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校研究生会审查后备案。校研究生会有权向社员大会提名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研究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研究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负责对研究生社团实施定期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研究生社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四)负责研究生社团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研究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

(五)负责组织研究生社团评优评奖。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社团应当于每学年春季学期末向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提交学年工作总结,具体提交时间由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通知。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社团开展或参与跨校、校外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必须向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提出申报,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提出意见后,经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同意,报研究生党工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研究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或网站、人人、微博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发行必须经由校研究生会

(十二)社团内部因管理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三)社团在本学年内有学校通报批评的;

(十四)有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可以提出注销意见,经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同意后,报研究生党工委审批。经批准后,执行注销决定:

(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

(二)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三)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四)社团出现第三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况,社团管理中心令其整顿,在整改期间坚持错误或者整顿无效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接受奖励、资助或捐款等方式获得,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和社团管理中心的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和全体社员的监督,纳入社团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贯彻研究生社团章程规定和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注销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期间,研究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社团经过变更或注销后,校研究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应当在报批后15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涉外活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成立具有涉外背景的研究生社团,除符合本章程第二章规定外,必须经学校外事管理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注册。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社团举办有校外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必须向社团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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