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优抚安置政策和薪金标准_征兵政策解读缩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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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政策和薪金标准
一、优抚安置政策:我县义务兵服役期间优抚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每年优抚金按上级有关标准执行。去年入伍的农村兵优抚金为每人每年3018元,非农业义务兵服役期间每人每年优抚金为500元,农村兵由乡镇负责发放,城镇兵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我县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排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将专业士官和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参照全县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标准进行发放:义务兵是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标准的2倍;一期士官是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标准的2.5倍;二期士官是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标准的3倍;三期以上专业士官是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标准的3.5倍。去年我县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标准为26210。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待安置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按265元发放,转业士官发2个月;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发放6个月。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发给10元老生活补助,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二、义务兵津贴标准:《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方案》于2006年7月1日颁布执行、义务兵统一享受供给制,即吃饭、穿衣、就医免费。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后财[2011]289号文件规定,列兵月津贴标准为500至550元;上等兵月津贴为550至600.三、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为调动义务兵服役的积极性,中国人民解放军后财[2011]52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冬季起,将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省调至2000元。
四、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的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伍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试,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应征应征入伍时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被批准入伍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由其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第二年取得毕业证后,按照应征入伍服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办法,作为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摘自国征[2009]1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