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公文处理办法_长春市中医药大学官网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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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公文处理办法》修订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学校现行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拟定了《长春中医药大学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依据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二、关于公文种类

《办法》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和我校实际,将学校公文种类调整为10个。取消了“规定”文种。我校原公文种类共11个。目前国家现行规定文种15个。

学校现行文种为:决议、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三、关于发文字号

1.《办法》对学校发文字号名称进行统一调整,将“长中党发”改为“长中大党发”、“长中党字”改为“长中大党字”、“长中校发”改为“长中大发”、“长中校字”改为“长中大字”、“长中党函”改为“长中大党函”、“长中校函”改为“长中大函”、“长中纪字”改为“长中大纪字”、“长中工字”改为“长中大工字”、“长中团字”-1-

改为“长中大团字”。

2.《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增设了“长中大党办字”、“长中大党办发”、“长中大办字”、“长中大办发”、“长中大纪发”、“长中大工发”、“长中大团发”。3.发文字号适用范围

(1)学校党务发文字号适用范围

长中大党字适用于上行文,主要用于学校党委向上级党委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长中大党函适用于平行文,主要用于学校党委与不相隶属关系的校外党务部门商洽联系工作。

长中大党发适用于下行文,主要用于学校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党委机关的重要文件。

长中大纪字适用于上行文,主要用于学校纪委向上级纪委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长中大纪发适用于下行文,主要用于学校纪委传达上级精神,部署工作,转发上级纪委机关的重要文件。

长中大党办字适用于上行文,主要用于党委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授权,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长中大党办发适用于下行文,主要用于党委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授权,传达学校党委的主要精神和工作部署,安排有关工作,答复下级党组织的请示,转发相关文件,发布有关事项

(2)学校行政发文字号适用范围

长中大字适用于上行文,主要用于学校行政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长中大函适用于平行文,主要用于学校与不相隶属关系的校外单位商洽联系工作。

长中大发适用于下行文,主要用于学校行政作出重要决定,发布实施意见,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重要文件。

长中大办字适用于上行文,主要用于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行政授权,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长中大办发适用于下行文,主要用于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行政授权,传达学校的主要精神和工作部署,安排学校的有关工作,答复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请示,转发相关文件,发布有关事项。

(3)学校群团组织发文字号适用范围

长中大工字适用于上行文,主要用于学校工会向上级工会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长中大工发适用于下行文,主要用于向学校各分工会发布通知,布置工作或转发上级工会组织的重要文件。

长中大团字适用于上行文,主要用于学校团委向上级团委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长中大团发适用于下行文,主要用于学校团委向各分团委发布通知、布置工作,转发上级团组织的重要文件。

四、关于公文格式

《办法》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工作实际,对学校公文格式内容做了调整,调整后的公文格式组成共14项(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原学校公文格式组成18项。现行公文格式取消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主题词、份数。

学校公文格式按照国家党政公文统一的要求,党务公文和行政公文均需署名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均用阿拉伯数字。

五、关于行文规则

《办法》对学校对上、对下行文规则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对上行文规则,新增加了以下内容: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可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单位、部门。

2.不具有发文权利的校内各单位、部门不得以单位或部门名义向上级机关行文。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相关单位、部门可以按发文程序,以学校或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 义向学校上级机关行文。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对外签署任何协议书、意向书等。

(二)对下行文规则,新增加了以下内容:

1.具有发文权利的部门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行文。

2.不具有发文权利的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向各单位或部门行文。

3.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相关部门可以学校或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向校内各单位、部门行文。

4.属于学校党务、行政部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可以交叉行文。

5.涉及学校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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