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佳宜居小区评选办法(承德市)_双十佳评选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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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十佳宜居小区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标准化建设,树立物业服务典范,全面提高住宅小区整体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及我市小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市行政区域内宜居住宅小区的申报、验收和评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区,是指按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住宅小区。

第四条 “承德市十佳宜居小区”的评选实行总量控制,采用企业自愿申报、县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和推荐,“承德市十佳宜居小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报政府批准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承德市十佳宜居小区”称号每2年为一个有效期,满2年后申报单位应申请复评。

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复评或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六条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和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实施物业服务时间达到1年以上;

3、住宅小区按规划要求全部建设完成,新建住宅小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资料齐全;

4、住宅小区具有完整的接管验收资料、图纸、档案及交接手续;

5、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状况良好,近年来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第七条承德市十佳宜居小区评定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管理、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和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精神文明建设及管理效益等方面,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住宅小区申请参评或复评,须提交以下资料:

1、承德市十佳宜居小区申报表;

2、住宅小区基本情况及服务情况报告;

3、争创十佳宜居小区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4、开发建设单位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小区服务情况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在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初评推荐的基础上,由“承德市十佳宜居小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报请承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承德市十佳宜居小区”称号,颁发证书。

评选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信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取得“承德市宜居小区”称号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住

宅小区,由市住建局推荐参加省级、部级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承诺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如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已获得的奖项,同时三年内不予评选,并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承德市十佳宜居小区”的监管纳入各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评分细则》的要求,做好对辖区内“十佳宜居小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已获奖的小区,如果出现群众投诉多、社会反响大,各项指标降低,管理水平下滑的,经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报市“承德市十佳宜居小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十佳宜居小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出现上述情况的,也可以直接报批,撤销称号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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