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贷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_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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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贷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
甲诉称乙于2012年3月16日借其1万元钱,经过其多次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归还,并向法院提交了签有乙名字的借条一张:“今借到甲现金1万元整,借款人乙(签名)年月日。”乙辩称虽然与甲有过经济往来,但却否认借过甲这一万元的事实,并称甲出示的借条不是乙打的,签名也不是乙本人所签。鉴定成为分辨真假的方法,但是应该由哪一方负责申请鉴定的责任?在争议事实因缺乏证据而难以认定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甲为原告,乙为被告。现甲作为债权人,欲向债务人乙行使债权请求权,故应由甲承担证明合同权利发生的举证责任。现甲向法院提供一张由乙签名的借条的行为即是履行其举证责任。由于乙对此借条的真实性及借贷事实存在抗辩,故应由乙承担对此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并由乙来提出鉴定申请。由于甲对争议事实有举证责任,故当争议事实因缺乏证据而难以认定时,应当由甲作为原告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至还款期限,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