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办法_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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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实施精细化管理战略,更好地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明确公司与项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在公司的领导协调下参与投标,原则上谁中标谁组织施工。
第三条公司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风险抵押承包制、全承包的管理模式。
项目经理与分公司签订相应的经济责任书,并以此作为公司对项目经理的考核依据。
第四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限,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项目定岗定员、单机车核算、设备管理、合同管理等按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理部的组建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的组建
项目经理部设以下部门:经理、总工、综合办(行政事务管理、专职安全)、工程科、财务科(含合同管理)、机材科、质检科(含试验室)。项目经理部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18人以内,如因特殊情况需增设部门(人员)须报分公司批准。
第七条 项目经理的基本条件和产生办法
(一)基本条件
1、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其资格等级和职称等级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内负责管理的项目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情况发生,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
3、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具有将企业文化带入项目的能力,有一定的亲和力。
(二)项目经理的产生
项目经理由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推荐任命,也可通过竞聘等方式产生。
第八条项目总工程师、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产生
(一)项目总工程师、副经理的产生办法与项目经理相同。
(二)财务负责人由分公司推荐,公司确定。
第九条 项目其他人员由项目班子提出建议,分公司决定;公司员工也可自荐进入项目。
第三章分公司和项目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条分公司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公司决定委派项目经理、总工、副经理,组织、安排与项目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收取项目应缴费用。
(二)协助技术质量部审查、批复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并协同项目实施。
(三)协助公司办理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相关财务手续。
(四)协同工程管理部核定项目工程预算成本、非生产性开支额度、年度计划,审批项目部分奖金使用计划。
(五)建立与项目有关的内部生产要素市场,做好调配及协调人力资源、物资设备和部分资金的工作。
(六)按公司管理办法推荐项目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并报公司审批。
(七)在物资设备部的主持下参与大宗材料的招标工作,推行材料管理风险抵押制度。
(八)根据公司对项目下达的各项指标,对项目进行考核。
(九)对项目质量、项目规范、文化建设、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指导。
(十)组织并实施项目风险抵押制,对项目财务状况和过程管理进行全面监控。
(十一)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总工、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权建议公司予以撤换,对项目其他不称职人员有权直接撤换。
(十二)协助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项目完工后,分公司应及时调配和处置项目设备、周转材料和剩余材料,并督促项目及时向公司清缴应缴费用和各种物资、设备。
第十一条项目的责任和权利
(一)项目的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代表公司履行合同,对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工工资等负责;
2、按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种报表,自觉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领导及业务指导和监
督;若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
3、全面履行合同,协调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方关系,及其它相关单位的关系;
4、按公司规定,在物资设备部的主持下,对项目所有大宗材料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确定后的单价一般不变动,如有变动须报公司批准。项目每月将所采购材料及其消耗与设计数量,以报表的形式向物资设备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告,并在项目进行厂务公开;
5、按公司规定推荐劳务分包单位,经公司批准后确定。分包单项单价经项目测算并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后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每月对分包单位的工程量结算一次,分包单位所属的民工队伍,每月按实名编制工资表并逐一发放;
6、按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工资总额,严格控制项目人员工资奖金发放标准;
7、自觉接受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和项目纪检小组的监督检查;
8、项目原则上只能使用公司的设备;若需外租,须报公司审批,并须及时将租赁设备运行和结算情况报物资设备部;
9、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项目的交竣工验收以及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向公司报送一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电子文档;
10、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所有债权债务的结算工作,并将财务工作移交到财务部。
(二)项目的权利
1、生产指挥权:对施工组织(大型施工组织除外)、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具有决策权;
2、资金使用权:在项目权限内有资金使用权;
3、分配权:对项目人员薪酬有分配权;
4、人事权:对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聘任和解聘有建议权。
第四章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十二条公司对项目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对项目经理实行年薪制。依据工程规模和路基、路面来确定项目经理的年薪标准。
(一)合同净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理年薪:路面4万元/年,路基5万元/年;
(二)合同净价为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经理年薪:路面5万元/年,路基6万元/年;
(三)合同净价为1亿元~1.5亿元的项目,经理年薪:路面6万元/年,路基7万元/年;
(四)合同净价为1.5亿元~2亿元的项目,经理年薪:路面7万元/年,路基8万元/年;
(五)合同净价为2亿元~2.5亿元以上的项目,经理年薪:路面8万元/年,路基9万元/年;
(六)合同净价在2.5亿元以上的项目,经理年薪:路面9万元/年,路基10万元/年。
业主和公司指定的专业分包不计入工程总价。
第十三条项目总工、副经理基本年薪按项目经理基薪的0.6~0.8倍计算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总工、副经理在合同工期内,每月按计划月薪的50%~80%发放,剩余部分考核后兑现。合同净价与项目决算收入不一致的,以决算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目标考核
(一)项目经理按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奖惩。
(二)项目经理中途因工作需要调离项目,由公司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其绩效奖励按公司审计结果计算;若因其它原因被公司中途免职或自动离岗、离职的,只领取按基本年薪标准计算的月薪。
第五章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
第十六条参与风险抵押承包的人员原则上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副经理和部门、工段、场站等负责人(财务除外)。风险抵押金总额为项目经理年薪的10倍;缴纳风险金的比例为:项目经理不低于30%,其他人员比例由项目报公司批准。
在公司与项目签订目标责任书前,项目须将风险金全额缴至财务部。
第十七条项目工程结束后,由审计确定项目盈亏,风险抵押金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项目达到“责任书”要求,全部退还风险抵押金本金和利息。
(二)未达到“责任书”要求发生成本亏损(含增亏)的,风险金冲抵亏损。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责任书要求后仍有节余或减亏的,公司将节余或减亏金额的40%奖励给项目,但奖励金额不超过风险抵押金总额的3倍。项目根据风险金比例进行分配。如有项目获利大幅超过测算的指标,公司专题研究设特别贡献奖予以奖励。
第六章全承包制
第十九条全承包制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工期短的项目,公司核定上缴综合费后承包给项目,由项目自负盈亏,公司对项目工期、质量、安全、财务等实施监控。
第二十条实行全承包制的项目须向公司缴纳合同净价5%的履约保证金后,公司方与之签订承包合同。
第七章项目成本、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公司(分公司)经营部门应在10日内将合同文件、投标预算(光盘)交工程管理部,并将投标过程中的不平衡报价、预算的合同风险等向工程管理部交底。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标后预算和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分公司和项目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根据公司下达的标后预算编制项目控制指标,按月、季、年度对项目的成本进行分析核算,并及时报送公司。
第二十四条标后预算一经下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原则上不予上调,特殊原因确需上调的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设计、索赔通过项目自身努力,取得明显效益的,公司根据效益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业主对项目奖罚由公司决定对相应人员的具体奖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主合同、分包合同统一归档存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工程结束后,项目应办理各类物资、财产的评估、移交、退场事宜,积极办理工程变更、索赔、终期计量支付、竣工决算及催收工作,安排缺陷责任期内留守人员,并在预算内控制其费用。
第八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分级管理,层层负责。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总工和专职质检工程师为第二责任人,项目质检科、工程科、机材科及工段、场、站、点负责人等分别为相关项目工程质量直接(或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项目正式成立后,应制定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明确相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制定质量控制措施和检评细则,尤其要明确对所有相关人员的切实可行的奖罚措施和详细规定。
第三十条项目应根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并结合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不得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擅改施工工艺和流程。
第三十一条项目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坚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报知技术质量部,同时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质量事故由技术质量部组织调查,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质量奖项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进行3—10万元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占20%,总工和专职质检工程师各占15%;其他相关人员的奖励由项目班子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项目如果发生质量事故,责任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20%。其中,项目经理承担赔偿额的20%,总工和专职质检工程师各承担15%,其他相关人员承担的比例由项目班子研究决定。与此同时,公司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因严重失职等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而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公司与项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如对工程质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
第三十五条分包单位由公司确定,公司任何员工均可向工程管理部或项目推荐。
项目应将拟选择的分包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业绩、信誉等证明材料及分包工程测算依据、拟签订合同等报所在分公司,由分公司以文件形式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公司确定分包工程单价,审批分包合同。
第三十七条工程分包实行分级核准制度:合同总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公司授权项目确定;合同总额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以内的,公司授权分公司确定;合同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确定。合同均由项目签订,签订后送一份原件至工程管理部留存。
分公司、项目对同一承包单位所分包的工程,严禁按工程部位、段落等进行肢解分包,违规者一经查实,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分包实行部门会签制度:项目起草分包合同,由有权确定合同的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牵头,送财务、机材、经营(项目部无)、安全、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各部门无异议后方与之签订合同,会签表存工程管理部,合同存一份存项目财务科。
第三十九条工程分包实行公示制度: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公司本部公示,30万元至100万元的在分公司公示,所有分包合同均应在项目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分包人、分包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工期及履约保证金交纳情况等。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经办部门为同级工程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办理收方、结算、借支、领款、领取材料、租用设备等事项应由分
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如由其他人代办,则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原件作为合同附件留存项目财务部门,工程、机材等部门各存一份副件备查。
分包工程收方由我方现场管理人员(2人以上)会同承包方负责人(或代理人)现场实际量收,由项目工程部门审核、结算,项目总工复核,相关部门会签,项目经理最终签批,财务部门扣清借支和其它应扣费用后支付(或列入应付帐款)。
第四十一条劳务分包是指项目将某项工程的劳务部分(或包括材料损耗、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小型工具等低标的内容)承包给协作单位(或自然人)的一种民事行为。
劳务分包合同的确定权限划分: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公司授权项目确定;合同金额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以内的,公司授权分公司确定;合同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确定。劳务分包的其它事项适用本章相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项目须严格履行生效的分包合同,双方变更、补充、中止或解除合同,必须履行书面手续并按权限报批,口头约定无效。如出现合同纠纷或其它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分公司或公司汇报。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分包单位和个人实行资信管理,项目和分公司应协助公司此项工作,并主动全面搜集提供分包单位(个人)的相关真实信息。
此项工作由工程管理部经办。
第四十四条 关于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未尽事宜,一律由项目请示分公司或公司批复。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适用于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