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_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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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的特点主要有: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
2、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合同的标的需要通过承揽行为来完成,且具有特定性;
3、人身表现性。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务关系的特点主要有:
1、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2、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3、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承揽人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工程发包单位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隶属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或设备,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3、工作期限与报酬的支付。承揽关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劳动成果,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劳务关系通常时间较长,但也有不定期、临时性雇佣,一般定期给付劳动报酬;
4、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承揽关系中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这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