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营合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_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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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营合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项目部对分包协作单位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责任;将分包合作单位的安全施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2、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将严格审查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协作单位,严禁录用。

3、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和各工种人员)。

(5)三十人以上的分包协作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协作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安全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及办法。

4、分包协作单位不得雇用有职业禁忌症以及老弱病残者;严禁录用童工,一经发现坚决辞退;凡已注册的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不得冒名顶替。

5、工程开工前,分包协作单位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分工种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学习人员必须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并报安全部备案。

6、分包协作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公司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项目部汇报安全工作。

7、分包协作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施工负全面责任。分包协作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有明显标志,班组长即是班组兼职安全员。

8、分包单位必须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

9、对特殊工种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项目部施工技术人员监督分包协作单位编制安全措施,并在施工时到现场监督实施。

10、凡由分包协作单位的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分包协作单位承担。发生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11、分包协作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项目部对其进行监督。

12、合作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安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队伍,项目部有权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13、严禁分包队伍再行转包其承建的工程项目。

14、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报表、资料,对分包合作单位严格管理,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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