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设立许可_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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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设立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台设立许可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三、行政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18日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

四、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限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八条)。

六、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七、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八、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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