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设立许可_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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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设立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台设立许可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三、行政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18日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
四、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限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八条)。
六、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七、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八、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