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讲稿3月(修改版)_海关aeo认证审计部
AEO讲稿3月(修改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海关aeo认证审计部”。
AEO制度讲稿
主要介绍内容:
一、AEO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AEO制度诞生的背景、定义内涵、AEO的基本条件要求以及能享受的便利等
二、我国AEO制度的实施现状,主要包括我国AEO制度国内法转化的现状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互认合作的情况
一、AEO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AEO制度的诞生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成为全球贸易共同需求。贸易便利化问题已经成为各国进行多边、双边经贸谈判的重要砝码。随着国际间投资和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货物贸易日益成为恐怖主义和跨国组织犯罪进行危及本国或他国社会、政治、文化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活动的重要通道。尤其是2001年以来,“9.11”及一系列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促使国际社会大大提升了对贸易安全的重视程度,贸易供应链安全成为海关工作的重点之一。新的贸易安全概念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针对贸易的威胁而言,二是将贸易本身视为一种威胁。
然而,在已有的工作模式下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必然导致相关货物通关时间及成本增加,海关管理成本提高,延缓国际间货物流动速度,抑制国际贸易的发展,破坏世界经济的稳定。当前,西方国家海关已处在一个职能转移的发展阶段,即以税收 1 为核心的传统职能相对萎缩而以安全为核心的非传统职能则日益扩张(举例:美国海关职能调整)。这使欧美等发达国家逐步认识到,要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等违法活动,就必须要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拓展海关的职能作用,使海关的作用由局限于保卫国家经济安全扩大到国家整体安全领域,同时要加强各国海关间的合作。一方面贸易安全要求强化对货物的实际控制,尤其是强化海关对物流的干涉度;另一方面贸易便利又要求加快物流速度,降低物流成本,海关要最小化对物流本身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国际间推行一种既能够保障国际贸易货物便捷通畅的流动,同时又能够有效地实现以“安全”为核心的海关新职能的管理制度。
重要文件:
2004年8月,WTO总理事会以总理事会决定形式启动贸易便利议题的谈判,将贸易便利定义为“简化和协调国际贸易手续”,对贸易便利化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海关和跨境制度上。
2005年6月23日,世界海关组织全体成员的海关署长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一年一度的理事会大会上,一致鼓掌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SAFE Framework of Standards以下简称《标准框架》),在倡导成员海关间合作和互认的同时,引入了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概念,更多强调海关与商界的磋商、合作和沟通,以保证一体化国际贸易供应链的持续安全,实现海关与商界利益的共赢。《标准框架》下包含一系列的内容,有:
1、AEO制度;
2、海关之间的数据交换;
3、统一的风险规则;
4、互认监管结果;
5、智能集装箱的使用。其中AEO制度是最基础的,促进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已逐步成为世界海关组织的一致战略和行动。
(二)AEO的定义
“AEO”即“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意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为了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目标,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实现贸易安全与便利方面目标引入的管理制度。
WCO在《标准框架》中将AEO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经海关认可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AEO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这意味着任何从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企业,只要愿意且符合相应的国际供应链安全标准和要求,就可以被海关认证为AEO,从而获得作为AEO的一些便利。
AEO制度的基本内涵是,海关以企业为基本合作对象,通过海关为守法、安全的企业提供最大化的通关便利,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AEO制度的构建,从本质上改变了海关与企业之间在传统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适应现代化海关制度建设及大监管体系建设改革需要,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三)《标准框架》的基本内容:两大支柱和四个核心要素 《标准框架》提出了保障供应链安全的两大支柱,即海关与海关间的合作以及海关与商界的合作,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正式提出要建设海关与商界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一个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包括了“海关应遵照世界海关组织在综合供应链管理指南方面规定的海关监管程序进行操作”等11项标准,涉及到供应链管理、查验权力和查验技术、风险管理和布控、电子信息交换、绩效和安全评估以及工作人员的廉政等海关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这些标准还将鼓励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帮助政府实施统一的边境管理和控制,并通过采取必要措施,使政府能够扩大海关在这个领域的权限和职责。
第二个支柱即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包括6项标准:1.伙伴关系,AEO应当采用自我评估体系,确保其内部政策及制度可以保障货物和集装箱运至海关监管目的地和验放前是安全的;2.安全,AEO应将安全措施融入其商业行为中;3.授权认证,海关与商界应共同制定AEO认证体系;4.技术,用现代化技术保证货物和集装箱完整;5.交流,推广最低安全标准和最佳做法;6.便利,海关应与AEO合作,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和便利。其中,取得AEO的地位并得到供应链中其他各方的承认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大概是最重要的。各海关都应该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以保证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本支柱的核心在于建立一个国际化的企业识别系统,把那些在供应链中具有高度安全保障的企业纳入其中。这些企业也应在这一伙伴关系中通过快捷通关或其他便利措施获得切实的好处。
为便于各国海关实施这些标准,《框架》还就每项标准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也称作技术性规定。《框架》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大都来源于世界海关组织已制定的有关公约及其成员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实践经验。
标准框架包含四个核心要素:
发达的电子货物信息,即协调各海关对进、出口和转运货物提前递交电子货物信息;实施风险管理,针对安全威胁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手段;在出口港的高风险货物查验的信息交换及出口监管,也就是应进口国要求,出口国海关应对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最好使用非侵入式检查设备;以及《标准框架》中的两大支柱之一——海关应与商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合法贸易扩大便利),海关应对达到供应链安全最低标准并采纳最佳做法的企业(AEO企业)提供便利。
四个核心元素是标准框架的四个主要内容,各国在今后实施国内法转化时,在具体条文上可以进行变化,但应体现出这四个条款的立法原意。
AEO制度是一个系统,包括三个层面的文件规定:AEO的条件要求和便利、AEO的审核和认证程序、AEO的相互认可。
(四)AEO的条件和要求(共13个)
1.遵守海关法规。当企业申请AEO身份时,海关应充分考虑其遵守法规情况的历史记录。申请企业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授权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符合要求的贸易记录管理系统。AEO应及时维护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有效。维护有效的贸易记录是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基本要素。
3.财务保障能力。要求AEO具有良好而稳定的财务状况,以便能在特定类型的商业经营活动中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4.磋商、合作和交流。海关、其他主管机构和AEO应定期对涉及共同利益的事务进行磋商,包括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措施。磋商的层面包括国际、国内、地方层面,磋商方式应为非强制性的,磋商结果应当有助于促进海关风险管理战略的发展和维护。
5.教育、培训和提高安全意识。海关和AEO应当建立起对人员进行安全政策教育和培训机制,以识别违反安全政策的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对在安全方面的失误。
6.信息交换、存取和保密。作为保护信息安全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海关和AEO必须制定并加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以保证信息不被用于非法用途,避免遭受未经授权的修改。
7.货物安全。海关和AEO应建立保障货物完整性的措施以及最高级别的控制货物出入的措施,并制定保障货物安全的日常制度。8.运输工具安全。如其他国内、国际规章要求未能予以规定,海关和AEO应共同制定监管制度以确保有效维护和保护运输工具。
9.经营场所安全。在充分考虑AEO遵守其它强制性国际标准情况并征求其意见后,海关应要求企业制定并实施符合海关安全管理要求的制度和方案,包括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并对建筑物内外部及周边的安全环境进行监控和管理。
10.人员安全。海关和AEO应基于各自的授权和能力,对拟录用的雇员进行合法的背景审查。此外,应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设施、运输工具、装载码头、货物堆场,以保证所负责的供应链环节的安全。
11.商业伙伴安全。海关可在国家补充标准中加以详细规定,要求AEO通过与贸易伙伴约定自愿增加安全措施,来支持全球供应链的安全。
12.危机管理和灾难防御制度。为了将灾难和恐怖事件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危机管理和灾难防御制度应包括提前制定预案和紧急情况下的运作程序。
13.衡量、分析和改进制度。AEO和海关必须制定计划、实施监督、进行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以便:评估项目与指南的一致性;确保安全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增强供应链安全,识别可改进安全管理系统的潜在领域。
(五)AEO企业所能享受的便利措施1.加速通关,降低运输和存储成本。具体可以表现为:减少货物放行的数据项;加快货物的放行;货物安全查验的最小化;在查验环节优先使用非侵入式查验技术;适当减少守法良好的AEO企业的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海关办公时间。
2.为AEO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渠道。在AEO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它的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给其它认证经营者,形成信息的互通。
3.易受阻或危险等级提高时期的特别措施。具体体现在:在安全级别特殊时期,海关给予优先待遇;边境或口岸关闭或重新开放后的优先通关措施;危险事件发生后优先向受侵害的国家出口。
4.优先考虑参加新的货物通关改革项目。可以采用的方式有:采用以账户为基础的集中通关手续,而不是逐票通关;简化后续稽查手续;允许自我稽查或减少海关稽查;对到港后及结关后货物调查的快速处理程序;在估征违约金或行政处罚程序中可减轻处罚,瞒骗行为除外;增加货物进出口的无纸通关;海关优先答复裁定请求;允许异地报关;在海关开始行政处罚程序前,允许其采取补救措施,瞒骗除外;对未能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的,不对其另外处以罚金或估征违约金,只收取利息。
这些便利措施应该是有形的,有书面规定的,而且AEO企业在海关手续方面确实要比非AEO企业更便利。
(四)实施AEO制度的益处AEO制度的实施对于国家、海关和企业三方都有益处。1.实施AEO制度对于国家的益处。《框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巩固全球贸易的安全,推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框架》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贸易不受恐怖主义的威胁,同时推动合法贸易流动,推动海关业务的改革和现代化,有利于保证税收的征收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实施,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安全,吸引外商投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框架》鼓励海关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并认可其他现有的国际标准,这将有助于国家(政府)实施统一的边境措施,扩大海关在这一领域的权限和职责。
2.实施AEO制度对于海关的益处。《框架》的要点之一是建立海关之间的合作网络,促进货物在安全的国际贸易供应链中的顺畅流动。合作网络将使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地在海关之间进行交换,使海关更加有效地开展风险管理。这些措施不仅能够提高海关识别高风险货物的能力,而且能够帮助海关加强对国际贸易供应链各环节的监管,更加合理高效地配置海关资源,推动海关的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框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海关之间互认监管结果,可以减少重复申报,减少查验,降低行政成本。
3.实施AEO制度对于商界的益处。《框架》的推动实施给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贸易环境,宏观上将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作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在这种安全的工作环境还将进一步提升与客户、海关相互信任的关系。同时,由于《框架》的实施是以建立一套国际通行的标准为前提的,这个全球统一的国际标准可以增强国际贸易中的可预见性,减少重复和多次申报,减少风险评估和查验,实现快速通关,降低贸易成本。
以上介绍了AEO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此外,AEO认证必须有明确的申请和认证以及审核的程序,在评估与维护以及未来发展发面都有明确的要求,有的还包括对国际贸易供应链中与货物处置相关的企业的申请程序作为附件。
AEO制度各国之间必须进行互认。AEO的相互认可是该制度实施的保障,以各海关加强合作、建立机制、相互认可AEO的认证核准及相关的海关监管结果为指引,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证。
标准、便利和互认是AEO制度的三大核心要素。
二、我国AEO制度的实施情况:
目前,WCO176个成员国中已经有161个签署加入了《标准框架》,包括欧盟、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等在内的40余个国家已经实施各具特色的AEO制度,全球已经签订了13个互认安排(MRA)。美国早在2001年已经实施C-TPAT,欧盟作为一个共同体,把AEO概念和管理模式引入欧盟法典,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在27个成员国实施正逐步统一的海关管理,实现了海关管理理念与方式由简单处置向关企和谐共赢的方向转变。2005年6月,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第105/106届理事会年会上签署了实施《标准框架》的意向书,并于其后开展了多项针对AEO制度本国化及AEO国际互认合作的研究。在此过程中,多数研究成果认为,AEO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必须与中国海关现行制度相结合,充分考虑中国企业和经济发展特点,并服务于中国海关管理的全局性目标。
(一)将AEO制度转化为国内立法并实施
1.转化AEO制度为国内立法。2008年4月1日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配套的《经管管理状况报告》,将AEO制度关于守法、内控、财务、贸易安全和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关系等实体要求及贸易便利措施、认证程序纳入其中,具体转化了AEO为国内制度。其中AA类企业的标准和条件与WCO的AEO要求一致,是中国的AEO。《分类办法》及配套法规的施行,标志着中国海关AEO制度进入了正式实施阶段,是中国AEO进程中的一大步。之后,我们又对《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年前的新分类办法培训中,我也提出,我们取消AA类企业的规模限制、包括修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表的内容,将验证稽查的内容和要求明示在其中,这些都是WCO对AEO认证的要求。
2.组织宣传培训,提高AEO的认知度。在海关内部和外部举办了《分类办法》和AEO制度的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提高AEO制度的认知度。
3.实施验证稽查制度。2008年4月,出台《海关验证稽查暂行办法》,明确了对AA类企业验证稽查的原则、程序、方法和内容。验证稽查制度的出台完善了中国AEO标准体系,与《企业分类办法》共同标志着中国的AEO制度进入实施阶段。2008年12月,制定出台了《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试行)》,进一步细化了具体作业标准和内容;2010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验证稽查作业标准正式实施。验证稽查工作的全方面推广,是实施AEO制度最主要的表现。
总结介绍我国的AEO制度现状(1)相关规定
中国现行的AEO制度体系主要包括:1.总体法规:《企业分类办法》;2.其他规定:《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试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企业分类办法》及配套文件将AEO制度关于守法、贸易安全和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等实体要求及贸易便利措施、认证程序纳入其中。AA类企业的标准和条件与世界海关组织的AEO相关要求一致,是中国海关的AEO企业。AEO类企业每年递交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详细列出了企业必须符合的关于货物、经营场所、人员、贸易伙伴、信息等贸易安全方面的标准,将贸易安全的标准具体融入到AA类企业标准之中。《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明确了各类别企业适用的海关管理措施,特别明确了AEO企业享有的便捷通关措施。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试行)》,明确了对AEO类企业的稽查验证的原则、程序、方法和内容等,其附件《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确定了稽查验证作业的4大类23项35个指标的稽查验证测试体系,融合了AEO相关标准和要求,特别是贸易安全标准。
(2)适用范围
中国AEO制度适用于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实际上包含了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和货运代理等5种企业种类。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目前不包括供应链上的运输企业、仓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3)适用标准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E五个管理类别。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等。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求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并符合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等各项安全守法要求。
AA类报关企业必须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满足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等各项安全守法要求。
A类报关企业,要求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等各项安全守法要求。
(4)相关益处(现行规定是署稽发[2008]92号措施目录)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优惠措施有:实行信任放行;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低查验率;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同时还包括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优惠措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AA类报关企业的优惠措施有:海关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海关根据企业申请,专门组织对该企业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
还包括A类报关企业的优惠措施:优先办理代理报关货物的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办理代理的加工贸易手册登记备案、核销、结转等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和分支机构备案手续;优先组织对该企业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
(5)验证程序
AA类企业的认证程序包括申请、注册地海关初审、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复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实施稽查验证。、直属海关关长签批、海关总署审批、制发AA类证书、以及证书送达。
对AA类企业的申请,海关在验证稽查结论做出起2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总结概括:我国现行分类办法与AEO制度衔接的七方面表现:
一是在立法的总则部分,特别强调了“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是立法目的之一;二是最大程度地整合了现有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并以目录的形式颁布,符合AEO制度的公开性要求(我国并未完全对外公告,只是作为海关内部文件);三是对企业增加了“海关稽查验证”环节,与AEO的海关验证环节接轨,既转化了AEO制度的认证手段,与《标准框架》内容相衔接,并予以中国海关化,又加强了海关内部稽查与企管的工作配合和联系,使对企业的评定和分类管理更具公正性和公信力;四是增加了企业提交《贸易安全及经营管理评估报告》,其主要内容与AEO要求相类似;五是增加了安全标准。在《贸易安全与企业经营管理报告》对货物安全、经营场所安全、人员安全、贸易安全、信息安全提出了详细的标准。对于AEO制度关注的企业守法状况、贸易及运输记录系统、财务偿付能力和安全等问题,在AA类企业标准中均有体现。安全要求主要是参照欧盟海关的安全标准;企业的财务制度、员工状况、内部管理状况、进出口情况、企业资信情况等内容都要求企业详细提供,并由海关稽查进行验证;六是根据AEO提出的建立磋商、合作和交流机制;建立教育、培训机制等要求,在《分类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海关应当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的内容,明确提出海关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七是规定海关应通过稽查验证手段,按照固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执行海关管理要求、经营管理状况和贸易安全等各方面内容,进行健全性、符合性和实质性的测试过程。通过对企业进出口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和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货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作业流、人力配置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稽查验证,以综合性评估认证AEO企业守法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但目前该项工作仍在试点中,为此,应尽快制定稽查式验证的管理办法,对验证式稽查的测试方式、测试内容、测试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二)积极开展AEO国际互认合作 1.中国-欧盟
(1)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
中国海关与欧盟海关早在2006年即开始了贸易安全合作的试点。2006年9月,中欧双方共同签署了《安全智能贸易航线共识别》,正式启动了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双方同意在中国深圳/香港至欧洲荷兰鹿特丹和英国的费力克斯托港之间进行中欧航线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计划的总体目标是:测试和完善亚欧之间全程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规则,并达成一致,重点放在中国、荷兰和英国之间海运集装箱流动上。
它是第一个全面实施WCO标准框架的国际合作项目,突出了《标准框架》确立的两个支柱,在包括世界海关组织在内的国际海关界及商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并产生了巨大影响。2007年11月19日,试点计划进入正式实施阶段。中欧双方在数据交换、企业参与、监管结果互认、共同风险规则以及集装箱安全设备运用五个领域的合作取得成功。
安智贸项目进展情况:中英、中荷各参照AEO标准选取了5对企业参与,主要是深圳海关和黄浦海关企业,实际八对参与。2009年底对试点进行评估并推广试点。
(2)在中欧安智贸航线试点计划的基础上,中国海关与欧盟海关逐步开展全面的AEO互认合作。目前双方已经建立起专家组会议制度,并召开3次会议。双方海关已经完成AEO制度的学习研究和比较,包括AEO标准、优惠措施、认证、验证稽查、申诉和撤回等内容的比较。双方的AEO制度在标准、条件、验证稽查过程、监控规定、暂停和撤回等方面的内容是基本相同的。2009年上半年,开展了互换人员考察对方AEO制度实施的行动。中国海关与欧盟海关下一步有待实施的步骤主要是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细节处进行各自的调整,各自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最终决定签署互认相关协议。
2.中国-美国
中美海关在“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TPAT)”方面的联合认证试点项目。
(1)已实施步骤
2008年3月与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签署了《中美海关联合验证试点声明》。据此,2008年3月和10月以及2010年1月,双方在中国深圳、东莞、和长三角地区进行了三轮联合验证试点。试点以中方为主,美方提供技术支持,参照美国C-TPAT(海关与商界联合反恐计划)最低安全标准,对40家参加试点的中国企业进行联合验证,其中34家企业通过了验证。双方将在总结三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联合验证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研究建立互利互惠的中美C-TPAT合作模式,并探讨实现AEO互认合作的可行性。
(2)待实施步骤
目前,中美海关正在进行进一步研究,计划在2011年和2012年再对100家试点企业进行实地验证。争取在2013年签署互认协定。
美国C-TPAT标准与验证程度的借鉴意义
1.C-TPAT最低安全标准。最低安全标准包括企业合伙伙伴安全、集装箱安全与检查、人员进入控制、人员安全、程序安全、安全培训、实地安全、信息技术安全等8个方面。
2.标准的强制性与实现标准方式的灵活性相结合。3.验证方式以提问、查看文件记录和实地检查相结合。4.“最佳做法”和“建议改善”相结合。3.中日、中韩、中新(1)已实施步骤
2008年中日韩三方海关第二次领导人会议上,三国就AEO制度互认合作问题达成的共识。
2009年8月11日至12日,三方海关AEO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中国大连成功举行。三方海关交流了各自AEO制度的内容和认证模式、以及各自的实施情况,并就AEO申请条件、供应链安全验证内容、优惠措施的授予以及后续监控实施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探讨。会议正式建立了AEO工作组,建立了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并且共同制订了合作计划,达成了推进互认合作的共识。
2009年9月28日,中日韩三国海关领导人在中国北京举行了第三次中日韩三方海关领导人会议,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海关执法和情报合作、AEO 互认、人力资源发展和贸易便利化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中日韩海关合作行动计划》(又称《北京计划》),规划了三方海关未来合作的方向。
(2)待实施步骤
中日韩三国AEO制度互认合作工作已经走上了正轨,三方达成了互认合作的共识,建立了正式的工作机制并开始运作,关于AEO制度的学习比较研究基本完成。下一步,中日韩三国将按照制度比对、互派人员实地考察验证稽查做法、综合评估的步骤开展双边的AEO制度评估,并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相互之间的AEO互认磋商。
中国与新加坡就AEO合作互认已经达成了公识,确立了“三步走”战略,但是刚刚起步,尚处于相互学习研究阶段。
由于新加坡海关STP制度与我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的AA类企业评定较为相似,下一步将按照“以我为主、对等互利、统筹安排”原则,在适当时候启动与新加坡海关的AEO互认工作。按照双方商定的互认步骤开展互认前的制度对比和验证稽查互访、评估工作,逐步推进双方AEO互认。我国实施AEO制度面临的挑战: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条块分割的口岸管理体制
海关行政管理资源配置
企业在国际贸易供应链中的竞争力 行业协会的作用
中外海关AEO制度异同比较
一、制度目标的差异
AEO制度在于保证海关有效履行边境保护、反恐、税收征管和便利贸易等方面的重要职责,促进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与便利,因此,在对经营者提出的14个方面的要求中,有一半直接与安全有关。而我国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海关更多关注国家的税收安全问题。
二、认证标准的差异
AEO制度的标准围绕安全这一核心,对海关和企业双方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内容涉及整个供应链的所有企业。我国海关的企业分类制度主要着眼于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海关各业务环节的守法记录、申报规范性以及进出口贸易量。在引进风险管理技术后,个别海关也曾尝试增加对企业的评估内容,建立以“守法便利、违法惩戒”为目的的企业诚信守法测量与评估体系,但多因没有法律依据,只能在海关内部为管理提供有限支持。这类守法评估的指标突破了海关管理的局限,关注企业内部运作的规范程度及其他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评价,利用企业的自身约束和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管力量促进企业诚信守法。此外,AEO制度未就企业规模作出要求。而我国海关现有的分类管理制度对企业经营规模都作了明确规定,我国AA类企业经营规模的要求,限制了小型企业通过守法经营享受海关便利的权利。
三、优惠措施的差异
AEO制度中的各项便利措施着眼于供应链的整体效益,首先强调以风险管理为手段实现供应链安全,进而以风险管理的整体评估效果决定便利措施的实施程度;而我国《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中的各项便利措施因各关执行政策的差异,成为降低优惠措施吸引力的主要障碍。
四、适用对象的差异
可以申请成为AEO的对象是供应链的全体。与之相比,我国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仅涉及在海关登记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五、认证机构的差异
AEO制度特别提到可以指定第三方对AEO申请人遵循《标准框架》安全标准和最佳做法的程度予以评定,但同时声明海关是最终对AEO企业进行核准认证或终止认证的权利机构。而我国海关目前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A类企业认定由海关作出。
六、后续管理的差异
AEO制度强调在平等的模式下海关与AEO企业定期进行交流和磋商,以帮助企业建立一种保持AEO标准的机制。但在我国目前实施的企业管理制度中,并不具备这种平等管理模式的交流与磋商制度。只有在企业不符合海关标准时,才实施动态的管理类别调整。在分类管理制度整个机制的运作过程中,企业居于被动接受的状态。
七、执行范围的差异
我国海关现行的企业分类制度和结果只适用于境内法人,无法用于国外企业,也得不到其他国家海关的认可。而AEO作为一项面向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制度,要求海关间建立起相互认可的有效制度,避免安全控制的重复工作,确保国际贸易供应链中货物流动的便利和监管。
中国海关AEO工作展望
1、根据WCO关于AEO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分类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完善中国海关的AEO制度;
2、大力开展AEO制度的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提高AEO制度的内部执行力度和外部认知度;
3、尽快完成与欧盟的AEO互认合作谈判,稳步推进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的AEO互认合作。
4、总结与欧盟开展AEO互认合作经验,逐步开展与其他主要贸易国家海关开展AEO互认合作。